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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

國際法名詞

干涉,是指影響一個主權國家內部事務的外部行為。該詞經常被用來描述對另外一個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進行粗暴干預的國際政治行為。

目錄

形式


國際法上的干涉指一國或數國為實現自己的意圖,使用政治、經濟、甚至軍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間接的,公開或隱蔽的方式干涉另一國的內外事務,使被干涉國按照干涉國的意圖行事,以改變被干涉國所執行的某種方針,政策或存在的情勢。如前蘇聯對阿富汗的干涉,美國對科索沃的干涉。
一、干涉有多種形式,有採用武力的干涉,也有採取其他形式的干涉
因而干涉與侵略有聯繫又有區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侵犯他國主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侵略是最嚴重的干涉,是最直接露骨、最粗暴的干涉;干涉則不限於使用武力,干涉可採取軍事、政治、經濟、外交等方面的各種手段,所以絕不能將非法使用武力理解為干涉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在現代國際關係中,由於各國人民的覺悟,干涉的方式除了公開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採用較為狡猾、隱蔽的方式,如在他國收買代理人,組織、製造、資助、煽動或慫恿在他國內部進行顛覆活動,或者鼓勵插手他國內亂,派遣間諜、特務,刺探情況和進行破壞,對他國的內政事務指手畫腳等等。
二、干涉也包括積極的干涉和消極的干涉
行為的干涉,積極干涉,是最常見的,是直接干涉。不行為的干涉即消極干涉,是指打著不干涉的旗號而縱容別國侵略的情況,這是一種干涉的特殊形式。
國際法允許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義務對他國提供援助,這種援助必須是在完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共同防禦和抗擊侵略者以捍衛被援助國的國家主權和民族獨立。另外,各國對實行種族隔離或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所作的鬥爭,當然不構成國際法上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