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權

法律術語

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的概念人民主權亦稱“主權在民”、“人民當家做主”,作為一種觀念,其核心思想為:在人民與國家的關係問題上,國家是人民的共同體,國家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最高主權者。 在所有現代民主國家的憲法中,幾乎無一例外地載明了國家的權力最終歸屬於該國家的全體人民 (公民)。

名詞介紹


人民主權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也可以理解為掌握主權的政治制度,與中國古代“民貴君輕”的思想有異曲同工之處。
在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託,因而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說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
人民主權的事實在古代早就有了。如古代的雅典民主共和國、羅馬貴族共和國、迦太基貴族共和國的主權就掌握在人民手裡,只不過當時的民主共和國的人民僅是奴隸主階級全體成員,貴族共和國的人民僅是奴隸主階級中的貴族而已。古代雖有人民主權的事實,卻沒有人民主權的理論。人民主權的理論是在17、18世紀歐洲啟蒙運動時期,隨著新興的資產者階級對主權的要求,而由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國的盧梭等人提出並完善的。
人民主權是指主權歸屬的主體只能是人民。人民主權意味著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國家權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參與國家權力的運轉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夠共享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國家權力的最終擁有者,國家權力為人民服務,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監督。
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中提到“如有任何政府損害這些目的(保障生命,獲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這是人民主權說在資產階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的第一次體現。
此外,人民主權說還在美國1787年憲法和法國大革命中有著不同程度的體現。
從國家主權到產業主權——人民主權的更新發展。
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時代,國家主權實際被國際的經濟發展弱化了,跨國公司本身就成了一個跨國的集體組織單位,而國家漸趨處於依附地位,由此以國家為基礎的人民主權也就遭到了挑戰。事實上在全球化時代,國家本身的經濟主權是不可能完全具備的,時時受制於國際資本力量。各國經濟的主導權力不在本國政府手裡,而是在控制經濟命脈的國際金融資本手裡。國家的人民主權越來越趨於名存實亡,資本主權則寄生於人民主權的名義下成為實際的人民命運操控者。那麼就有必要更新人民主權理論,使人民主權成為真正的人民的掌控自身命運的權力。即人民主權的體現要由國家向跨國的國際產業集團轉移。實現國際的產業主權。
國際的產業主權,實際即跨國公司這樣的資本集團控制的工人集體組織的主權問題,人民主權的民主要求要由國家的民主向這些實際操控人民命運的跨國公司要求。在國際層面上依照跨國產業集團分產業地分門別類地要求人民主權。實現這些實際上已經成為產業政府的跨國公司的民主控制,人民主權原本是沒有的,只是國王的主權,但人民通過鬥爭,實現了人民主權,而跨國產業集團的主權現在只是資本的主權,但也要通過國際聯合的工人的鬥爭,實現其人民主權。這是對舊的人民主權的發展,是國際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嶄新的人民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