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是為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推廣高效節能產品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2月29日,《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進行修訂發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7號)
為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該辦法經7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和8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馬凱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 李長江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能源效率標識,是指表示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識,屬於產品符合性標誌的範疇。
第三條 國家對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實行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制度。國家制定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四條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註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並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
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在使用能源效率標識后,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的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備案能源效率標識及相關信息。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建立並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節能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源效率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標識的實施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制定《目錄》和實施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認監委制定和公布適用產品的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八條 能源效率標識的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EnergyLabel),能源效率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二)產品規格型號;
(三)能源效率等級;
(四)能源消耗量;
(五)執行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第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可以利用自身的檢測能力,也可以委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依據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源效率等級。
利用自身檢測能力確定能源效率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其檢測資源應當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基本能力,國家鼓勵其實驗室取得認可機構的國家認可。
第十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源效率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註規定,印製和使用能源效率標識。
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並清晰可辨。
第十一條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向授權機構備案,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註冊證明複印件;進口商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二)產品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三)能源效率標識樣本;
(四)初始使用日期等其他有關材料;
(五)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時,應有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委託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能源效率標識內容發生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 對產品的能源效率指標發生爭議時,企業應當委託經依法認定或者認可機構認可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測,並以其檢測結果為準。
第十四條 授權機構應當定期公告備案信息,並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進行核驗。
能源效率標識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信息準確性負責,不得偽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六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應當標註但未標註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不得偽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標識。
第十七條 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測機構接受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委託進行檢測,應當客觀、公正,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保守受檢產品的商業秘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對其用能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第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各自職責,對列入《目錄》的產品進行檢查,核實能源效率標識信息。
第二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應當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檢部門舉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地方節能管理部門、地方質檢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標註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節能管理部門或者地方質檢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標識;情節嚴重的,由地方質檢部門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的,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的樣式和規格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 偽造、冒用、隱匿能源效率標識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由地方質檢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變化一擴大法律支撐明確監管職責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細化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職責——從老版中的“檢查、核實”明確細化到新版中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在新增法規的要求和支撐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不僅要在口岸上進行能效產品的入境驗證,還要對相關產品進行屬地監管和後續監督,必要時進行專項檢查。進口企業不能像以前一樣,在口岸上通關結束就萬事大吉,還需要配合屬地檢驗檢疫部門接受相關監督和檢查。
變化二信息互聯互通納入信用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明確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並通知授權機構”,同時要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立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發生蓄意、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可能會影響後續相關產品的進口,甚至影響企業的信用記錄。
變化三增加豁免選項統一執法監管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了進口企業需求實際,新增了豁免條款,明確了科研測試所需產品、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和部件、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的所需產品等多個豁免條款,符合條款就可以免於標註能效標識及備案。其中“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和部件、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的所需產品”這兩個條款是以往進口企業訴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這些豁免條款將極大便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新版《辦法》豁免條款出台後,之前由於老版《辦法》對相應的特殊情況沒有充分考慮而造成的各地檢驗檢疫部門存在做法不盡一致的情況將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於各地檢驗檢疫部門統一執法監管。
變化四優化備案管理,嚴格准入門檻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優化了備案過程中的進口商資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於傳統的提交方式;對備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須要求副本,提交複製件即可;明確規定了授權機構公告備案信息的時限: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標識的備案工作,並於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能效標識樣本;
另外,新版《辦法》調整了進口商的備案申請時間,由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修改至進口商應當於進口前進行備案申請。這一點需要進口企業特別關注,新版《辦法》嚴格了准入門檻,未經備案進口,無法整改(因為明確了進口前進行備案申請),只能退運或銷毀。
變化五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懲罰力度
相對於老版《辦法》法律責任不夠清晰、法律和處罰條款模糊,處罰上限偏低的情況,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對生產者、進口商、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銷售者(含網路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經營者等監管對象明確了法律責任;對不同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區分,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和處罰條款;相應的處罰上限和懲罰力度也有比較明顯的提升,部分引用的處罰條款中甚至有吊銷營業執照的懲罰。
6月1日起,由國家發改委與質檢總局聯合修訂併發布的《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正式實施。
新《管理辦法》本著提高能效標識制度的實施成效,堅持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適應終端用能產品銷售市場新形勢,提高能效標識信息化水平等原則,在補缺監管對象、明確違法主體、增加市場新主體等方面強化了要求,相應的鼓勵和罰則更加全面、更加明確。同時將“能效信息碼”(如二維信息碼)引入能效標識,修訂內容與修訂的《節約能源法》保持一致。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強化了對應標未標、標識不規範行為的監管,對虛標能效的監管,及對能效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管,補充了規範網路銷售能效產品的相關內容,豐富了能效標識信息內容,與能效“領跑者”制度銜接配合。
對於公眾關心的網路銷售能效產品的管理,新《管理辦法》明確將網路商品交易市場作為新主體,明確要求網路商品交易銷售者還應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能效標識。依據《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重點明確銷售者(含網路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在銷售環節保障產品能效符合性方面,以及接受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方面應盡的義務和職責,更好的保障消費者權益,實現線上線下同一標準、統一要求。
目前實施能效標識管理的商品共12批,33大類,144種商品,主要為冰箱、洗衣機、空調等產品。檢驗檢疫部門提醒:列入《能效目錄》的產品,進口商應在進口前到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備案能效標識及相關信息。屬於免於標註能效標識及備案的情況的,在報檢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消費者在購買《能效目錄》內的產品時,應關注產品是否加貼能效標識,發現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用能產品及時向質檢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