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為日本政府於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規,同年6月1日則開始施行。該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則具有與此法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
《史跡勝紀念保存》政府布制央規,則始施。該,《古社寺保存》則具程質。
史跡勝紀念保存》初,精歐紀末保存化財思符。除稍早保護社寺院,包含歷史建築,歷史遺跡,舊址,紀念碑,古城址,涵蓋稀,:、植礦。
《史跡勝紀念保存》律號義訂頒布,政府緊著頒細則調查章程貫徹該。另,境﹔台灣總督府管轄的台灣地方,則於1930年適用該法,並將相關條文從61條擴充至104條,不過仍稱《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