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效應

避稅效應

避稅效應的解釋源自於Branch(1977)和Dyll(1977),該假說認為在年終之前出售已經發生較大損失的證券,然後買進一種對等證券。這樣就為投資者帶來了損失,從而減少應稅收入。由於出售是在十二月的後期,買進是在一月的初期,因而在上年末市場成交量異常放大,價格下降,而在一月初價格反彈,由此帶來一月份的高收益。

簡介


A國的跨國甲公司在B國和C國有乙、丙兩家子公。乙公司當年盈利3000萬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終應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5%=150 萬元;公司當年盈利2000萬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終應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徵收20%的所得稅。為逃避這部分稅收,乙公司、丙公司將市場價值400萬元和200萬元的商品公別以250萬元、120萬元賣給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效應分析


(一)正常支付股利時的稅負
乙公司應納稅額=150萬元×20%=30萬元
丙公司應納預提稅稅額=80萬元×20%=16萬元
共應納預提稅稅額:30+16=46萬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時的稅負:乙、丙公司將商品以低價售給甲公司,甲公司從中獲得與股息等值的回報,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變,且無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稅,又不必納預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