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概念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兩種情況:
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的;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也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這種終止屬於約定終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勞動合同終止,意味著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已經結束,此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

終止條件


一、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並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破產,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是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法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對企業法人而言,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其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法人資格也就隨之消亡。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后受到查處。按照《民法通則》 、《公司法》 以及《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 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 將這一規定作為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