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複
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複
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複是國務院於1999年04月26日發布,自1999年04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目錄
國務院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問題的批複
(1999年4月26日國務院國函〔1999〕28號文批複)
交通部、人民銀行:
你們《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有關問題的請示》(交財發〔1999〕48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並實現質押權。
有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交通部、人民銀行聯合制訂。
交通部、人民銀行:
你們《關於收費公路項目貸款擔保有關問題的請示》(交財發〔1999〕48號)收悉。現批複如下: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可以用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質押方式向國內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文件作為公路收費權的權力證書,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作為公路收費權質押的登記部門。質權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費權,並實現質押權。
有關公路收費權質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交通部、人民銀行聯合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