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放行
進出口貨物放行
進出口貨物放行是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完成審單、查驗、徵稅作業,結束進出口貨物海關現場作業,准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提取進口貨物、准予出口貨物裝運的執法行為。
目錄
1.進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后,方可辦理放行手續。
2.除海關特準的外,進出口貨物在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繳清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后,由海關簽印放行。
3.對無查驗布控的且經選擇查驗崗位關員審核為低風險的進出口貨物,由選擇查驗崗位或放行崗位關員直接辦理放行手續。
4.被查驗的進出口貨物,現場查驗關員完成查驗並經帶班科長複核后,對查驗記錄內容清楚準確,查驗程序和內容符合查驗規程和查驗指令要求,查驗結果正常的,轉選擇查驗崗位辦理放行手續,或根據直屬海關授權,直接辦理放行手續。
5.根據相關規定,進出口貨物放行時,海關須在正本提、運單上加蓋放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