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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補償協議(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
為增強追償機制的有效性,在美國合同保證保險業務實踐中還普遍使用全面補償協議(General Indemnity Agreement,簡稱GIA)對保險人的追償權進行固化和具體化。根據GIA協議,除投保的企業本身外,企業的所有者及其配偶通常被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對投保申請人的履約行為存在疑惑的情況下,保險人甚至還可以要求與義務人關係密切且願意為義務人的違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其他當事人也在GIA協議上簽名。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也在GIA協議上簽名的情況,則保險人的追償對象還可以擴展到所有簽名的當事人,可能包括義務人的朋友、親屬及重要的商業夥伴等。由此,不僅可以拓展可供追償的責任財產範圍,還可以充分利用在GIA上簽名的其他當事人對義務人的制約“迫使”其認真履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