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總水平調控
價格總水平調控
價格總水平調控是指國家利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價格總水平的變動進行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實現。價格總水平調控的目標是: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穩定的市場價格總水平對於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總體來看,價格總水平調控應盡量採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引導性或促進性手段,避免對市場的過度干預。除此之外,我國《價格法》還規定了以下幾種具體的價格調控制度。
1.儲備調控制度
為了抑制價格總水平上升,對一些重要商品可以建立儲備制度。重要商品,一般是指人民群眾必備的食品、日用品、基本工業品和防災救災物資等,如糧食、豬肉、食鹽、棉花、石油、帳篷等。建立儲備的目的是在發生經濟大幅波動或嚴重災情時可以進行大宗的緊急調用,確保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穩定。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糧食等重要物品的儲備制度。例如,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我國於2003年制定了《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所謂中央儲備糧,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此外,為了防止價格劇烈波動,除了可以進行實物儲備,還可進行資金儲備,即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來調控物價。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與實物儲備制度一樣,價格調節基金也主要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價格調控而設置的。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政府都已設立了價格調節基金。
2.價格監測制度
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測。所謂價格監測,指價格主管部門組織的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市場供求變化等情況進行的跟蹤、採集、分析、預測、預警和公布以及提出政策建議的活動。價格監測的主要手段是運用有效的價格監測系統收集市場價格信息,目的是以這些信息作為價格監管和價格調控的依據,提高價格監管與調控的效果,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3.價格保護制度
《價格法》第29條規定:“政府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的市場購買價格過低時,可以在收購中實行保護價格,並採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現。”對某些重要的農產品實行價格保護制度,有利於保障農民的利益和生產積極性,保障農產品供應,防止農產品價格大幅波動,維護人民群眾的生活穩定。
早在1993年,國務院就下達了《關於建立糧食收購保護價格制度的通知》,對農產品收購實行價格保護。該通知對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原則、執行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範圍、制定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許可權和程序以及具體實行糧食收購保護價格的品種及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
4.價格波動時的干預製度
我國《價格法》規定的發生價格波動時的干預製度主要有兩個:一是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二是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採取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其中,臨時集中定價許可權,即定價許可權臨時上收於國務院,定價目錄臨時不發生效力,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或地方政府制的定價或指導價暫時不再作為交易的價格依據,而應執行國務院規定的價格;凍結價格,指由國務院規定,將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固定於特定數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經營中不得隨意變動。
上述兩種緊急干預措施都是法定的政府調控行為,都會對經濟產生一定的直接干預效果,如果使用不當,會給國民經濟運行帶來不良影響,因此其實施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而且實行緊急干預措施的法定情形消除后,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及時解除干預。
1.直接調控
它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對價格總水平進行控制。最常見的是國家對所有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管制,採取固定價格模式,把定價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也就控制了價格總水平。這種形式破壞了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雖可求得某一時期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但從長遠看,是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會給以後的不穩定埋下隱患,穩定也只是暫時的,因此,它只是國家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權宜之計。
2.間接調控
它是指國家通過經濟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對價格總水平進行調節和控制。也就是國家不直接控制價格,而是對影響價格總水平的各種因素或條件進行調節,即通過經濟政策,規定、法律對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約束,從而達到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如國家通過稅收、財政、信貸、分配、投資等槓桿或制度,以及價格相關條例和法規規範價格行為,調整產業和消費結構,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相對平衡,以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3.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相結合
它是指國家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直接管理和控制,對一般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國家通過雙重調控手段,達到有效調節和控制價格總水平的目的。世界各國現在大多採用此調控方式。
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決定了我國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方式以間接調控為主、輔之以直接調控的方式。即以法律為依據、以經濟手段為主要方式,對放開的價格進行必要的間接宏觀調控,對極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國家直接管理和調控。這樣既順應了市場經濟的需要,又達到了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保持了物價的基本穩定。
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就是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它的含義可以概括為:既要防止價格總水平大起大落地劇烈波動,又不是固定不變,而是在一個較長時期內使價格水平每年平均變動的幅度控制在一個合理的範圍之內。因為價格調控的最終目的是使經濟協調、穩定、快速、高效地發展,實現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所以,價格總水平每年變動幅度是否合理的根本標誌是,要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又要使價格漲幅控制在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能夠承受的範圍內。具體量化界限是,要使價格上漲幅度低於經濟增長率,低於名義工資年增長率。由於我國目前經濟增長主要還是依靠數量擴張而實現的,只有保持價格總水平逐年上升的趨勢,而又控制在合理的幅度之內,才能使國民經濟獲得發展的空間,人民生活也才能不斷得到改善。那麼,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怎樣確定呢?國家要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在充分考慮與價格相關的各種經濟因素的基礎上來確定每年調控目標,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只有這樣確定的價格調控目標才能符合實際,經過實施以後才能獲得預期效果。
價格總水平是國民經濟的綜合反映。一方面,它是政府據以制定與調整利率、貨幣發行量、匯率和財政稅收等政策變數的重要依據,同時,它又積極地作用於經濟運行,調節企業和居民的經濟行為。顯然,價格總水平是國民經濟總量是否平衡、經濟發展是否健康有序的一個重要標誌。由此,《價格法》第26條規定:“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實際上,從世界各國來看,宏觀經濟的目標主要包括,國民生產總值的穩定增長、充分就業、價格總水平的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因此,對價格總水平進行調控,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對價格總水平進行宏觀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保持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經濟是否穩定,價格總水平是否穩定是一個重要標誌。價格總水平不穩定甚至出現較大幅度的波動,尤其是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導致的價格總水乎持續上漲或下降,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甚大,不利於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要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國家就更要有效地控制價格總水平,努力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避免出現大的波動。控制價格總水平決非權宜之計,而是我國需要長期堅持的戰略方針。
2.對價格總水平進行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也是順利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使市場機制能夠比較充分地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多年來,我國的改革開放歷程表明,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只有在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條件下,才能取得預期效果,否則,會產生一系列消極後果,主要表現為:第一,會加劇經濟失衡,影響經濟的穩定。第二,各種商品和服務價格都處於不穩定之中,無法形成合理的比價、差價關係,從而無法給經濟運行提供準確的價格信號。第三,若導致經濟發生劇烈震蕩,會迫使國家不得不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這必將對價格改革產生不利影響。第四,價格總水平的大幅度波動,會造成人心浮動,嚴重削弱人民群眾對改革的支持,也容易促使一些人醉心於追逐流通利潤而不致力於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第五,價格的劇烈波動,還會引起工資的相應變動,造成工資和成本提高,反過來推動價格進一步上漲,形成工資和價格輪番上漲的惡性循環。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市場機制中最重要機制的價格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勢必影響以市場為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