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是指:以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獨立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及優先權原則為基本原則的、旨在確立並保護各類知識產權的雙邊或多邊的國家間保護制度。

舉例


例如: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重要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

發展


知識產權體系是—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在國際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始於19世紀後期,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知識產權的商業重要性及其對全球經濟的作用日益彰顯,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也不斷提升。20世紀以來,知識產權的發展體現為不斷的權利擴張,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高標準化。這表現為: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範圍不斷擴大,例如將版權和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計算機程序,將專利保護擴大適用於一切技術領域包括生命形式、細胞鏈和DNA序列,對藥品給予產品專利保護等;
(二)不斷創設新的權利,20世紀所創設的知識產權新權利包括網路傳輸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資料庫的特別保護等,而且對一系列新的客體如民間文學、傳統知識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識產權,國際社會正在進行熱烈地討論;
(三)減少和限制對知識產權權利的限制和例外規定,例如對合理使用、強制許可措施施加嚴格的適用條件、縮小法定許可的範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