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湘潭市監察委員會是由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湘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2018年1月10日,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曹炯芳,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胡衛兵共同揭牌。這標誌著湘潭市監察體制改革翻開了嶄新一頁,反腐敗鬥爭踏上了新征程。
現任湘潭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李激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2021年7月26日下午,湘潭市紀委監委主要領導到任見面會召開,會議宣布省委有關任免決定:李激揚同志任湘潭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李激揚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游志華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黃朝陽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陳啟國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曾洪良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周裕陽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劉建明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王迎旭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袁鋼赤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陳志奇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委員;
王楊威為湘潭市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