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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淫
賣淫
賣淫徠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
賣淫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何謂賣淫。妓女賣淫可謂是世界上最早的職業之一。然而對於賣淫的定義卻有不同認識。
傳統觀點認為,妓女是一個接受男人金錢而給予男人性滿足的女人。其典型代表是《20世紀韋氏字典》中賣淫的定義為,賣淫即——賣淫者,名詞,為錢財從事(和許多男人)性交活動的婦女;娼妓,妓女。顯然這個定義將男妓排除在外。這是不合乎實際大家都知道在任何國家的每個朝代包括現 在,面首、男妓、妓男、舞男都是客觀存在的;所以這也是自由主義作家批評、反對和試圖修改的主要部分。然而,人民普遍關心的(特別是在我們中國)或者說擔心的依然是妓女的問題,的確同妓女相比無論是從數量還是危害影響上來說妓男還是不能和其相提並論。
亞洲各地賣淫法律
廣義的理解為,賣淫一般是指補償既非屬於性慾方面的又非屬於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為,具體來說即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報償或樂趣而從事的性行為才是正常的,而且這種性慾或感情方面的報償或樂趣必須是來源於性行為本身。因而出於其他任何別的目的、動機、原因而與他人進行的性行為均屬於妓女賣淫。
狹義的賣淫定義為賣淫僅指以肉體換取金錢的行為,這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所謂典型妓女,而與其相對的則是非典型妓女。
21世紀,在我國根據1997年的刑法及相關的刑事法規和單行條例的規定可將賣淫定義為,賣淫指行為人為獲取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達到異性滿足的行為。而與之相對應的嫖娼則是指行為人給付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活動。賣淫與嫖娼是互相依存的一對概念,兩種現象,但是,與賣淫相關的犯罪和與嫖娼相關的犯罪之間卻可以相互獨立的存在,即某一罪的存在不一另一罪的存在與否為前提。
產生和流行
賣淫女
禁娼
娼妓制度是腐蝕社會的催化劑,也是各種罪惡的淵藪。而娼妓本人既是舊制度的受害者,又因沾染無恥、惡劣的習性敗壞著社會風氣。16世紀時,西方國家因性病泛濫開始譴責賣淫並加以取締,但成效甚微;從那時起,對賣淫活動的准許或者禁止一直在交替出現。1885年英國首先立法禁娼。為了維護大工業生產的社會秩序,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從20世紀20年代起大規模宣傳禁娼。1949年12月2日聯合國全體大會表決通過《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的公約》,表明廢除賣淫制度的基本立場。但各國採取對策不一:有的只禁公娼不禁私娼;有的開設“紅燈區”,對娼妓集中管理;有的明禁而暗不禁,致使變相的色情場所日漸興隆。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決取締娼妓制度,20世紀50年代初採取封閉妓院、懲治妓院的龜奴與老鴇、改造與安置妓女等措施,取得卓著成績。但賣淫及其變相形態仍有殘餘。遏制以至根除賣淫現象,要靠大力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強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實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因此要做出持久不懈的努力。歷史證明:以發展經濟為由設立“紅燈區”的主張,不僅貶損人格尊嚴,而且會引起社會腐敗、生產力停滯,應當受到摒棄。
由於禁娼的角度不同,一些國家和地區採取的法律措施也不同,但一般都以打擊淫媒犯罪等助長賣淫的行為為重點。英國和香港禁止賣淫和淫媒行為,凡以賣淫為目的在街頭或公共場所遊盪或拉客、介紹、指使或教唆他人賣淫,經營或提供賣淫場所,扣留婦女供賣淫和依靠賣淫為生等皆規定為犯罪。但個人在單獨居住的房屋賣淫(香港俗稱“一樓一鳳”)卻不予追究。日本雖然取締妓院,但對單純賣淫者不處罰,只有那些意圖賣淫而主動向對方勸誘者、以營利為目的教唆並無淫亂習癖的女子性交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還應對賣淫婦女適用保安處分。法國在特定範圍內容許賣淫,對娼妓實施強制性的衛生檢查,並規定意在挑逗賣淫而主動拉客者有罪;法國刑法對淫媒犯罪處罰很嚴,卻往往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追究。中國政府嚴禁賣淫,已建立起初具規模的法律體系:既有針對一般賣淫、嫖娼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的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又有懲治強迫賣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引誘幼女賣淫、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故意傳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規定。對賣淫嫖娼者強制集中教育、強制性病檢查,並對患有性病者強制治療;對曾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而又重新違犯者實行勞動教養。對犯有包庇、隱瞞、放任賣淫嫖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也相應地規定了刑事或行政責任(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0徠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強迫不滿14周歲的幼女賣淫的,屬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司法解釋共14條。
網路聊天工具QQ,深刻改變了人際聯絡方式。然而,竟有不法分子利用即時便利QQ,讓其間接成為“皮條客”,搭建起賣淫者和嫖客之間橋樑。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通報,近日破獲了杭州市第一起新型的網上賣淫嫖娼案,一舉查獲了4個窩點。
來自河南的閆華,才23歲,她是一家美容店的老闆娘。實際上,她是一個“媽咪”,曾有過介紹容留賣淫的前科,開店只是幌子,私底下四處張羅風月場上的事情。閆華手上有一批18歲到20歲的小姐。
閆華的美容店多了兩台手提電腦。一到下午,閆華或店裡夥計,便上網掛Q。網名起得文縐縐,叫“以誠待人”、“樂於幫人”,一點看不出露骨的跡象。但是,“以誠待人”、“樂於幫人”尋找的網友,卻都是一些名字曖昧、語言輕佻的男網迷。只要網上有人搭訕,三言兩語后,“以誠待人”、“樂於幫人”便為對方發去帖子,裡面儘是赤裸裸介紹小姐的內容和價格,“純情學生妹!……包夜600元,不包夜300元”、“如有特殊需要者,可代為物色佳人!”
每到晚上11點多,“以誠待人”、“樂於幫人”便下網,因為生意介紹得不錯。“媽咪”閆華已帶了好幾撥小姐出門,到嫖客指定賓館房間出台去了。每次,網路物色好客人,閆華都會親自送幾個小姐過去,供客人挑選,併當場收取嫖資300至500元不等,小姐往返的交通費由客人支付。從物色客人到送小姐出台,閆華“親力親為”,為的是安全。謹慎的她,甚至送小姐途中會去換車。到了酒店,覺得一切沒問題才進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