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森林公安局

贛州市森林公安局

贛州市森林公安機關恢復組建於1981年,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市森林公安局又名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隊,是負責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的副縣級行政機構;各縣(市、區)森林公安局又名縣(市、區)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是負責各縣(市、區)森林公安工作的副科級行政機構。全市森林公安機關實行行政管理以林業部門為主,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全市森林公安機關正常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分設機構


贛州市森林公安局設有辦公室、政治處、法制科、裝備財務科、刑偵大隊、治安大隊、督察大隊等7個正科級內設機構,設猶江派出所、峰山派出所等2個副科級派出機構。

職責


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在其轄區內發生的刑法規定的19類森林和 陸生野生動植物刑事案件,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森林公安機關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代行《森林法》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並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內部執法單位,按照“誰發現,誰辦理”的原則,查處委託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公安廳、江西省林業廳還規定江西省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行使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治安和林業行政案件的調查、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以及進行治安、林業行政處罰等職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林業法規、規章和公安工作路線、方針、政策;對全市森林公安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指導全市森林公安隊伍建設。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全市森林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依法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承擔偵破森林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治安管理和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指導森林公安派出所及林區群眾性治安防範工作,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的使用管理。
(五)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法制監督工作,按規定受理全市森林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申訴、複議
(六)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裝備、警械、交通、通訊、警銜的管理工作。
(七)按規定接待處理有關森林公安方面的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訴案件。
(八)組織對各縣(市、區)森林公安機關業務工作進行考核考評,執行縣(市、區)森林公安機關領導任前審核制。
(九)指導全市森林公安開展反腐倡廉工作;檢查督促全市森林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警務部署的落實;依法做好雙向維權工作,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和民警執法權益。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贛州市森林公安局內設5個職能科。
(一)秘書科
負責綜合協調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文秘、案件統計、信息處理、檔案、信訪、保衛、計劃生育、保密、接待、財務管理工作。
(二)政工科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培訓調訓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警銜管理、表彰獎勵、傷殘保險、救濟撫恤工作;負責市本局機關黨務、人事、工資管理工作。
(三)法制科
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的法制監督、法制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受理全市森林治安案件和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的申訴和複議工作;審核局機關及直屬派出所辦理的各類森林案件,受局長委託參與行政和民事訴訟工作。
(四)刑偵治安大隊
指導、督促、協調全市森林公安機關查處各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刑事案件;依法偵辦疑難複雜的大要案件;掌握全市森林刑事犯罪動態,收集、交流森林刑事犯罪信息,研究預防、打擊對策;管理指導全市刑事特情陣地控制和刑嫌調控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治安管理和基層基礎建設工作;指導、協調、辦理管轄的治安(林業)行政案件工作;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公務用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區域性的林業治安專項整治;預防和處置發生在全市林區的緊急涉林治安事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山林糾紛、山林權屬爭議的調處和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野生動物養殖場等場所的治安管理。
(五)裝備財務科
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服裝、警械、車輛、通訊網路設備的購置、管理工作;負責局財務管理工作。

工作原則

森林公安機關工作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預防與打擊並重的原則;專門工作與群眾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司法行政機關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