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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 太康縣血栓病醫院院長
張學安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
張學安,法學博士,,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比利時安特衛普大學管理學院MPA客座教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專家委員會成員。
近年來主要講授的課程有:國際經濟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服務貿易法,世界貿易組織法。
曾經講授經濟法,稅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以及民法。
主要學術成果有:專著《銀行跨國業務中的抵銷問題研究》(獨著)
譯著《證券法》(中美總統交流項目)(主譯),
以及《經濟合同法理論與實務研究》(副主編)以及參編大學教材八部。
《國際融資中的抵押與中國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與探討》(現代法學)
《WTO與銀行跨國業務中抵銷之法律適用》(現代法學)
《初論金融合同的幾個法律問題》(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
《國有企業走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若干問題》(法學評論),
《論經濟合同法的修改》(河南大學學報)等
1987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擅長於國際金融、國際投資、國際貿易以及中國合同、證券、銀行、稅務等領域內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業務。近10年來,先後辦理的有代表性的訴訟案件有:河南省糧油集團公司訴中國工商銀行服務公司信用證糾紛案(3000萬元),鄭州燃汽集團公司增值稅複議案(2350萬元),河南天工集團公司控告瀋陽合旺公司承兌匯票詐騙案(2300萬元)以及河南鞋城皮革集團公司與美國費城皮業公司合同索賠案仲裁(60萬美元)等;策劃並參與的企業規範、改制的案例主要有:河南康鑫集團股份制改造,河南天工集團公司改制,鄭州燃汽集團公司規範及上市等;參與談判並起草相關法律文書的項目有漯周界高速公路(50億元人民幣),開封空分設備廠與美國APCI公司合資,河南東方葯業集團與澳大利亞公司合資設立艾維葯業公司。先後擔任十幾家大型企業集團(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
2000年進入西北政法大學任教,之前曾從1990年開始在河南大學法學院任教,任講師和副教授。在人生閱歷方面,年輕時從事過多種職業,僅教學經歷就包括了小學、初中、高中和大學等。目前主要講授的課程包括國際經濟法、國際金融法、服務貿易法和世界貿易組織法。曾經講授經濟法、經濟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稅法、民法、英語及中文等,並先後多次在韓國及匈牙利講學。
在學術研究方面,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金融期貨風險的國際法律控制研究》;承擔西北政法大學研究項目《國際金融法》等;專著《銀行跨國業務中的抵銷問題研究》獲第七次陝西省哲學社會科學三等獎,譯著《證券法》(合)獲第八次陝西省哲學社會科學三等獎。
目前研究的專業領域主要是國際法,重點研究經濟法及其分支部門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和世界貿易組織法。主要學術成果,除了前述獲獎著作之外,還著有《國際金融法上的抵銷理論與實踐》、《經濟合同法原理與實務研究》(副主編),以及《國際金融法》、《知識產權法》、《中國現代經濟法教程》(合)等。近幾年來在國內外公開發表的專業論文包括《中國金融法的國際接軌問題》(2007韓國)《次級債券在中國的法律問題》(2007),《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比較研究》(2007),《中國外資法的市場准入問題研究》(2006),China’s Legal Environ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2005匈牙利)等16篇。在工作中,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用實踐檢驗所掌握的理論知識,用實踐豐富、充實課堂內外的教學內容,這些實踐來自於20多年的兼職律師工作,包括擔任一些政府機構、銀行、企業的法律顧問,先後成功辦理(處理)的數十起有重要影響的高難度疑難複雜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業務),領域涉及國際貿易、國際融資、股票上市、對外合資談判、金融和稅收等領域。
主要學術觀點包括(至2009年3月):1、中國的外資立法,在市場准入方面完全遵守甚至在有些領域超前於其入世承諾的開放水平,現階段逐步賦予外資國民待遇的同時,要在政策方面向中西部傾斜。由於其政治、經濟和市場發育階段的特殊性,在國際投資法領域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存在一定的差異,具有一定的現實合理性。在投資保護水平方面,正視中國逐步走向世界的現實,調整傳統的立場觀點,逐步提高投資保護水平。2、金融全球化要求中國金融法與國際接軌,WTO加速了這一進程。GATS為中國提出了金融業開放的原則,巴塞爾協議等國際組織的規範性文件,為中國金融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參考標準。在法律框架方面,儘管目前許多低層次的法律規範缺乏基本法律的支持,但特定的歷史階段形成的某些特殊制度,將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育成熟逐步淡出。金融交易的法律和規則要注重靠攏國際金融市場的規則和慣例,注重國際通用性;世界金融危機暴露出的缺陷,不會導致現存國際金融法律框架的顛覆,金融創新仍然是國際金融業發展和保持活力的源泉。金融監管的定位要防止在“市場萬能”和“政府萬能”二者之間的極端和頻繁搖擺,要整合政府、自律組織與金融機構自身的力量,實現多元治理。加強國際合作是國際金融法的重要內容,並且會日益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