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

徠《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又稱《欽定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和《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是清朝治理西藏的重要依據。廓爾喀戰爭后,乾隆帝指示福康安等人“將來撤兵后,必當妥立章程,以 期永遠遵循。”,八世達賴強白嘉措也表示:“將來立定章程,惟有同 駐藏大臣督率噶倫及番眾等敬謹遵照,事事實力奉行,自必於藏地大有裨益,我亦受益無窮。”

簽訂經過


1791年,廓爾喀(今尼泊爾)因與西藏鹽稅銀錢糾紛與白教活佛夏瑪巴唆使,軍隊入侵西藏,意圖搶掠遍布西藏各地的寺廟中的財富。當時,西藏請求清政府派兵支援。
1792年(清乾隆五十七年),乾隆命清朝大將軍福康安同參贊大臣海蘭察率領清兵支援當地藏兵,將廓爾喀軍隊驅返喜馬拉雅山南麓,甚至還反攻至廓爾喀首都-陽布外二十公里的熱鎖橋,迫使廓爾喀向清朝五年朝貢一次。驅逐廓爾喀軍隊之後,清政府以完善西藏行政為理由,訂立了治理西藏的多項章程,要求以“金瓶掣籤”認定達賴喇嘛、班禪喇嘛與各大呼圖克圖的轉世靈童。
1793年,上述章程的部分條款彙編成《 新訂西藏章程二十九條》,並翻譯成藏文。章程對西藏的宗教事務、外事、軍事、行政和司法做出了詳細的規定。章程的第一條規定,認定活佛轉世實行金瓶掣籤制度。

內容


清朝政府制定《欽定藏內 善後章程》二十九條
牙含章《達賴喇嘛傳》漢文本62頁下面是我們從原西藏地 方政府檔案冊《水牛年奏摺》中引出的《欽定藏內 善後章程》29條內容:
(一)大皇帝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 簽牌上,放進瓶內,由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掣籤認定。
(二)今後鄰近各國來西藏的旅客和商人,或達賴喇嘛派往域外人員,須由 該管主腦呈報駐藏大臣衙門簽發路證,並在江孜和定日兩地方新派官兵檢驗。
(三)鑄造“乾隆寶藏”字樣金幣,邊緣鑄年號,背面鑄藏文。駐藏大臣派 漢官會同噶倫對所鑄造之章卡進行檢查,以求質量純真。
(四)設3000名正規軍隊:前後藏各駐1000名,江孜駐500名,定日駐500名,前藏代本由 駐拉薩游擊統轄,日喀則、江孜、定日各地代本,由日喀則都司統轄。
(五)關於軍隊編製,代本下設甲本、如本和定本等,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 嘛挑選年輕有為者充任,併發給執照。
(六)今後徵調兵丁,每年每人應發糧食2石5斗,總共為7500石。受徵調的 兵員,由達賴喇嘛發給減免差役的執照。
(七)關於軍隊裝備,十分之五用火槍,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各兵丁要經常操演。
(八)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收入及開支,駐藏大臣每年春秋兩次進行審核。
(九)吉隆、絨夏、聶拉木等地方免去兩年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 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差徭。免去前後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 切稅收。
(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 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係,無論 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
(十一)噶倫缺補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個人政績,由駐藏大臣和 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其餘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 達賴喇嘛委任,併發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照。
札什倫布的工作人員,由班禪額爾德尼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
(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預政事。
(十三)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後藏各地和檢閱軍隊。各地漢官和 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事情,予以查究。
(十四)今後廓爾喀、不丹、錫金等藩屬之迴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指示繕 寫。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查閱。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
(十五)西藏的吉隆、聶拉木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 樹立界碑,限制互相出入。
(十六)今後邊宗宗本均由小宗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三年後考查成 績,如果辦理妥善升用,否則革退。
(十七)普通士兵有戰鬥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
(十八)堪布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其人選由達賴喇嘛、駐藏 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併發給加蓋以上3人印章的執照。
(十九)政府稅收,照所定新舊章卡兌換之數折收。公平採買各物。
(二十)吉隆、聶拉木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等稅,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不得私自增加稅額。
(二十一)今後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於駐藏大臣衙 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活佛,須由西寧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并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訪。
(二十四)各活佛頭目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 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對犯人所罰款項、沒收財產,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無 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
(二十六)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 公文,前去工布地方製造。
(二十七)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 有。
(二十八)不得提前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
(二十九)派人催繳賦稅,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各村逃亡戶之賦稅負擔應予減免。

實施範例


關於如何實施29條章程的問題,以最為重要的如何實施尋訪達賴、班禪為主的各活佛轉世靈童的條例為例,接到皇帝關於必須實行金瓶掣籤的詔書後不久,八世達賴喇嘛頒布全藏《水牛年公文》,(《水牛年奏摺》,108—110頁)從此 開始實施金瓶掣籤法。如:第十世達賴楚臣嘉措、十一世達賴克珠嘉措和十二世達賴赤列嘉措等,均 由駐藏大臣親自金瓶掣籤,決定靈童。九世達賴隆朵嘉措和十三世達賴土登嘉措因生相奇特,沒有出現有爭執的其他人選,經過駐藏大臣的認真研究表奏大 皇帝,免於金瓶掣定。八世班禪額爾德尼丹貝旺秋和九世班禪曲傑尼瑪等大喇嘛也是通過金瓶抽籤確定的。
徠在建立藏軍、外聯事務、委任辭退官員、職權等重大制度方面,從第十五 饒迥鐵豬年(公元1911年),基本上實施29條章程,這些在原西藏地方政府的 歷次檔案中均有依據。
關於印製藏幣問題,廓爾喀誣衊西藏流通的尼泊爾舊章卡和廓爾喀新章卡差價很大。因此,開始鑄造銀幣。水牛年(公元1793年),鑄造刻有“乾隆寶 藏”章卡銀。從此,歷代清朝皇帝時期,逐漸鑄造發行了有“嘉慶寶藏”、“道光寶藏”、“宣統寶藏”等字樣的藏幣,和白銀相同。(《西藏地方貨幣簡史》,14—20頁)

頒行意義


《欽定藏內善後章程》是在吸收元明,特別是本朝100多年治藏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西藏地區的特點,對西藏地方的政治、軍事、宗教、吏治、幣制、邊務、賦稅、貿易等各方面制定的系統法規。他的制定是徹底解決某些嚴重弊端,遏制西藏社會的衰敗形式,緩和社會矛盾的重大舉措。章程對於鞏固清朝中央與西藏地方的政治關係,維護祖國的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等方面起著重大的作用,它是清朝關於西藏事物的重要法規。它的頒行標誌著清朝對西藏的管理在政治、軍事經濟宗教等各方面全面趨於系統化、法制化,標誌著清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施政發展到了最高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