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請求頒發給境內外國人(Aliens)的一種國際旅行證件。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2010年4月24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市、縣旅行,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旅行證,獲准後方可前往。”2012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發布施行)第七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前往未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華共旅證》形式般式護照,共頁。封皮深灰。封繁印“華共國”,印華共徽,繁、、印“國旅證”。證各項均繁、、。封二印“旅證供國國際旅,持證影響持證國籍”。證各頁:
第1頁:旅行證名稱、號碼、持證人姓名、國籍;
第2頁:持證人職業、出生年月日、姓名、偕行兒童;
第3頁:持證人照片及簽名;
第4頁:本旅行證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第5頁:備註;
第6-20頁:簽證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是世界各國,其有效期由發證機關依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簡易本,中國國內發證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持有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的外國人如欲再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須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