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平

福建省三明市委原副書記

黃建平,男,漢族,1961年1月出生,福建沙縣人,本科學歷,1977年6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福建省三明市委副書記。

2020年2月,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黃建平決定逮捕。

2020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黃建平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年07月至1984年12月,任泰寧縣龍湖公社幹部;
1984年12月至1986年03月,任泰寧縣團委副書記;
1986年03月至1987年09月,任泰寧縣團委書記;
1987年09月至1988年07月,任沙縣夏茂鎮黨委副書記;
1988年07月至1988年12月,任沙縣夏茂鎮黨委副書記、人大主席團主席;
1988年12月至1992年07月,任沙縣南霞鄉黨委書記;
1992年07月至1995年10月,任沙縣夏茂鎮黨委書記;
1995年10月至1997年02月,任沙縣林委主任、黨委副書記;
1997年02月至1998年12月,任沙縣林業局局長、黨委書記;
1998年12月至2001年08月,任沙縣副縣長;
2001年08月至2003年10月,任沙縣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3年10月至2007年08月,任將樂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7年08月至2011年06月,任將樂縣委書記;
2011年06月至2013年07月,任永安市委書記;
2013年07月至2016年09月,任三明市委常委、永安市委書記;
2016年09月至2020年01月,任三明市委副書記。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27日下午,中國共產黨三明市第九屆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全會選舉余紅勝、黃建平為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8月6日,據福建省紀委監委消息:福建省三明市委副書記黃建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福建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月,經福建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福建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三明市委原副書記黃建平開除黨籍處分;由福建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福建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經中共福建省委批准,福建省紀委監委對黃建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建平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黨內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搞兩面派,做兩面人,對抗組織審查,防災工作期間大吃大喝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消費卡,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在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搞權色交易;違反群眾紀律,在擔任永安市委書記期間,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法決策,造成國有資金損失,構成職務違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同時還涉嫌高利轉貸犯罪、非法採礦犯罪。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福建省三明市委原副書記黃建平(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一案,由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福建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對黃建平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3月,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採礦罪、高利轉貸罪對三明市市委原副書記黃建平(副廳級)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建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建平,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6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黃建平利用擔任沙縣夏茂鎮黨委書記、沙縣縣委常委、副縣長、三明市委常委、永安市委書記、三明市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2005年至2013年間,黃建平夥同他人,實施了非法採礦、高利轉貸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採礦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