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權益是指正當的行政許可程序可以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等基本人權不受侵犯,並為公眾提供影響行政許可決定形成的機會。
指正當的行政許可程序可以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等基本人權不受侵犯,並為公眾提供影響行政許可決定形成的機會。程序權利對於實現公民基本人權具有決定性意義,正當的事前、事中及事後程序便於充分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實現,並使公眾有機會參與行政管理的過程,以影響行政決定的作出。可以說,程序權利是從公民基本人權中推導出來的,有其獨立的價值。程序的獨立價值在於,公正的程序維護一個人的獨立地位和人格尊嚴,在不說明理由而侵犯
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等純粹程序權利時,行政相對人可以主張行政行為無效,並有權尋求
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