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祿

吳國祿

吳國祿,男,漢族,1968年6月生,中共黨員,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曾任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徠副廳長。

2015年4月7日違紀被查。 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青海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2016年4月20日被提起公訴。 2018年2月12日,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18年9月6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物履歷


徠2003年9月8日起任青海省環境地質勘查局局長,
2014年6月10日起任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7日,據青海省紀委消息:經青海省紀委研究並報省委同意,青海省國土資源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吳國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6月,免去其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職務。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經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由青海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10月12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對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吳國祿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被告人吳國祿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一案,由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4月20日以北檢公訴刑訴(2016)86號起訴書向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期間該院於2016年6月11日至7月10日建議該院延期審理。

一審宣判

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城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國祿犯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6)青0105刑初92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吳國祿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吳國祿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2018年9月6日,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吳國祿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332萬元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466.58萬元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原判認定上訴人吳國祿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檢察員出庭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