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

漢語詞語

任免,漢語詞語,拼音rèn miǎn,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任命某人擔任某項職務或免去某人所擔任某項職務的行為。

引證解釋: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3月5日全國人大):“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解釋


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任命某人擔任某項職務或免去某人所擔任某
任免
任免
項職務的行為。按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的提請,任免人大常委會的副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任免機關


任免機關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權的機關。職務任免作為一種人事管理行為,任免機關是行為主體。
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各級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門以及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均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政府機關中的國家公務員,除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的政府組成人員之外,應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部分非領導職務,其他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由任免機關授權各工作部門、任免機關的人事部門任命。如國務院任免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委副部長、副主任、副審計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各直屬機構的局長、副局長、署長、副署長、主任、副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