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
漢語詞語
任免,漢語詞語,拼音rèn miǎn,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任命某人擔任某項職務或免去某人所擔任某項職務的行為。
引證解釋: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3月5日全國人大):“第二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規定,任命某人擔任某項職務或免去某人所擔任某
任免
任免機關是指具有法定任免權的機關。職務任免作為一種人事管理行為,任免機關是行為主體。
我國各級人民政府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各級人民政府中的工作部門以及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均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級政府機關中的國家公務員,除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任免的政府組成人員之外,應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構、直屬機構中除政府組成人員之外的領導職務和部分非領導職務,其他國家公務員職務,一般由任免機關授權各工作部門、任免機關的人事部門任命。如國務院任免國務院副秘書長,各部委副部長、副主任、副審計長、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各直屬機構的局長、副局長、署長、副署長、主任、副主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