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法律行為

准法律行為

准法律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就具體事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發生效果的行政行為。與法律行為有別。法律行為產生的效果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以意思表示體現的,准法律行為發生的效果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並未創立新的權利義務的關係,僅僅是對已有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認識或者澄清。在行政行為中,屬於准法律行為的有:證明行為,對特定法律關係,證明其真實存在;通知行為,將已存在的法律關係通知當事人;受理行為,接受當事人的某項請求;以及確認行為和調查行為等。准法律行為與法律行為有時很難區分,只能依據兩者所依據的法律和實質上的具體事實,才能分別認定。

基本介紹


准法律行為是民事行為的一種,區別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指的是行為人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業已滿足為前提,將一定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從而根據法律規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為、觀念通知行為和感情表示行為以及原宥。
觀念通知包括:債權讓與通知、承諾遲到通知。
意思通知包括:催告、要約的拒絕。
原宥意為:( 如原諒繼承人的虐待、原諒配偶的不忠等。)
准法律行為的效力:無行為能力人做出的准法律行為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