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制
專業術語
包干制是專業術語,拼音為bāo gān zhì,是指將個人消費分為若干方面,不同方面按不同的分配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分配製度。包干費包括伙食費、服裝費、津貼費三項,不包括保育、保姆、婦女衛生、老年優待等費用。
包干制:進一步提高基礎研究項目間接經費佔比,開展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改革試點,不設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團隊自主決定使用。(2019年《政府工作報告》)
包干制
bāo gān zhì
我國在革命戰爭時期和解放初期實行的一種關於幹部生活待遇的制度。每人每月除按一定標準供給伙食外﹐再發給若干實物或貨幣。
用人單位採取將加班工資約定在工資內的方式,即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加點工作時間混合“包干”計酬,這樣形成的工資,我們稱為“包干工資”。廣東話叫“做死人制”。
泛指對某一範圍的工作負責到底﹐損益均由自己承擔的辦法。
包干用時制是規定基本時限之內必須結束比賽的計時辦法,超時判負。
包干用時制的賽事均應事先規定基本時限,規定計時器材,並可制訂其他實施細則,但以下幾條須共同遵守。
(1)計時鐘一律置於白方右手一側。
(2)下子和按鍾必須使用同一隻手,不得一隻手下棋,另一隻手按鍾。
(3)下單官仍須計時。
(4)當一方放棄盤上競爭而導致放棄著手權時,允許終止計時,雙方可爭之點全部歸屬於對方。雙方地界的勘定由裁判長負責。
(5)提倡使用電子鐘計時。使用機械指針式鍾計時,以計時鐘的紅針倒下、分針、秒針均超過“12”為超時。
(6)當計時鐘發生故障時,裁判長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臨時更換計時鐘、解釋計時鐘讀數、對某方超時判負等果斷裁決。
(7)裁判長有權制止無理消耗對方時間的非正常行棋。
包干制,即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實行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額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這種定價方式的實質是市場定價。
因為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非市場化定位,造成前期物業管理企業在包干制的掩蓋下,肆意侵犯業主利益,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