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貨物條款

特定貨物條款

特定貨物條款是指用以明確承運人對運輸一些特定貨物責任和享有的權利,或為減輕或免除某些責任而作出規定的條款。在運輸一些對運輸和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貨物時,就會在提單中找到相應的條款,如:艙面貨險貨物、冷藏貨、木材、鋼鐵、重大件等特定貨物。

特定貨物條款的內容


運輸,除運輸般貨,運輸具殊質運輸保管殊求貨。,《牙規則》違反共政策提,承運貨負責義務,及享權豁免,船舶適航責,訂協議,且協議具完律效規。
據,各船司提單,確承運運輸貨承擔責享權,減免除某責提單款規。提單規,託運託運危險貨,依照危險貨運輸規,妥善包裝,危險品標誌標籤,式稱質及採取預防危害措施承運;託運未誤,承運、根據況需貨卸、銷毀害,負賠償責。託運承運運輸類貨損害,負賠償責。,提單規,承運危險貨質裝運,仍該項貨船舶、貨構際危險,貨卸,銷毀害負賠償責。提單規危險品違禁品、甲板貨、、植、集裝箱貨、冷藏貨、木材、鋼鐵、散裝貨、貨笨件、熏蒸貨及選港貨殊貨運輸規。若託運未按照承運殊求貨,包裝、申,導致貨損、滅產費託運負責。

特定貨物條款的法規


《商》參照漢堡規則,專款承運艙貨、危險貨貨責免責規。
關於艙面貨,我國《海商法》第53條規定“承運人在艙面上裝載貨物,應當同託運人達成協議,或者符合航運慣例,或者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對由於此種裝載的特殊風險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將貨物裝載在艙面上,致使貨物遭受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關於危險貨,《海商法》第68條規定“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誌和標籤,並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採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託運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託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貨物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知道危險貨物的性質並已同意裝運的,仍然可以在該項貨物對於船舶、人員或者其他貨物構成實際危險時,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本款規定不影響共同海損的分攤”。
由於我國《海商法》參照漢堡規則的規定,在第44條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憑證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款,違反本章規定的,無效。此類條款的無效,不影響該合同和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中其他條款的效力”。因此,鑒於《海商法》對此情況的強制性規定,在適用我國《海商法》的提單中,承運人對類似這類特定貨物運輸的責任和免責的條款,也應按照《海商法》相關條款的規定,而不必另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