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三個文件的通知》(桂發〔2014〕5號),設立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領導信息


巡視員:陳文儒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化學品毒性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職責,有關事務性工作轉移給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2.將對醫療機構服務績效評價等技術管理職責轉移給相關單位承擔。
3.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減少對所屬醫療機構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實醫療機構法人自主權。
4.取消水處理材料中的無煙煤、骨炭、二氧化鈦、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樹脂、電解槽、電極產品衛生許可。
5.取消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醯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
6.取消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
7.取消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8.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產生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9.取消餐飲業衛生許可。
10.取消設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
11.取消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審核。
12.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下放設區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下放設區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下放設區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外國醫療團體來桂短期行醫審批下放設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二級以下醫療衛生服務機構放射工作人員證核發下放設區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6.將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許可下放設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7.將設區市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職業證書核發下放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8.將醫療廣告的審查、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審核職責,下放設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9.將護士執業註冊部分委託下放由設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實施。
10.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將原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的職責,划給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增加的職責。
承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下放的以下職責: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2.港澳台投資者在區內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
3.按國家標準,組織開展我區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開展我區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五)加強的職責。
1.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推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2.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3.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4.加強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全區艾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蔓延。
5.加強促進全區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配合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負責統籌規劃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區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區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區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八)貫徹落實國家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評工作。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等工作。組織指導國際交流合作與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負責擬訂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和自治區級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平台建設與運行維護管理,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六)指導制定中醫藥民族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七)協調有關部門對全區艾滋病實施防控和干預,控制艾滋病的發生和蔓延。
(十八)負責全區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區直中直駐桂有關部門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九)承擔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自治區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值班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
(二)人事處(對外交流合作處)。
擬訂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隊伍建設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區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三)規劃和信息處。
擬訂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統籌規劃和協調優化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指導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乙類醫用裝備配置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發展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和自治區級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平台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參與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財務處。
組織擬訂衛生計生系統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擬訂自治區藥品和醫療器械採購相關規範,提出全區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
(五)法制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協調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研究和地方衛生和計劃生育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法制培訓及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推進依法行政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相關工作。
(六)體制改革處。
配合推進全區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全區衛生計生深化改革;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
(七)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全區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區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和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指導和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組織協調重大活動衛生應急保障。
(八)疾病預防控制處(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區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協調相關部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承辦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區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協調動員組織群眾愛國衛生運動,推動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市建設;組織開展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加強城鄉環境衛生整治,開展病媒生物防制,推進農村改水改廁,開展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監測;開展群眾性衛生監督,組織衛生檢查和效果評價;協調開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災害的衛生防疫工作。
(九)醫政醫管處。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質量的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監督管理和評價等工作,監督指導全區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指導全區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醫療臨床重症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臨床藥學、臨床實驗室管理、血液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工作,擬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協助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協助做好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的處置工作;承擔港澳台投資者在區內設置獨資醫院審批工作;負責全區衛生計生行風建設工作。
(十)基層衛生處(自治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
研究擬訂全區基層衛生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規劃全區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擬訂基層衛生人員和新農合管理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全區鄉村醫生的執業註冊工作;指導開展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實施;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使用、監管與效益評估;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推進婦幼衛生、計劃生育和出生缺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項目,管理婦幼與人口計生相關信息;依法監管婦幼衛生、計劃生育、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組織制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參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安全性審查。
(十三)綜合監督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和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重大衛生違法案件;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十四)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擬訂全區基本藥物政策、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及全區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和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
指導和督促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劃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十六)考核督查處。
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經常性檢查及年終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指導市縣實施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七)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區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八)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擬訂全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九)宣傳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負責全區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行業宣傳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劃生育系統重大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組織協調自治區有關部門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工作;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政策宣傳、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十)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重點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設和重點學科建設,指導全區醫療衛生適宜技術推廣工作,承擔全區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參與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
(二十一)中醫藥民族醫藥發展處。
擬訂和實施全區中醫藥民族醫藥發展戰略和規劃;統籌協調全區中醫藥民族醫藥資源配置,負責全區中醫藥民族醫藥工作統籌協調、督導檢查;管理中醫藥民族醫藥科學技術項目,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和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指導中醫藥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組織開展中醫藥民族醫藥的發掘整理及文化的繼承發展,推動全區中醫藥民族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開展以東盟國家和港澳台地區為重點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二)中醫民族醫醫療處。
監督管理全區中醫民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區中醫民族醫機構的結構布局及改革;擬訂並監督執行全區中醫民族醫機構管理規範和專業技術人員准入標準;組織開展全區中醫民族醫機構校驗及醫療質量、安全、服務等方面的評價檢查和監管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民族醫藥工作。組織開展全區中醫藥民族醫藥師承教育、畢業后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工作。
(二十三)艾滋病防控干預處。
擬訂艾滋病防控干預政策、規範性文件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和干預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艾滋病疫情監測與報告質量管理;組織開展艾滋病檢測實驗室網路建設及質量控制工作;組織艾滋病防治經費、設備等相關資源配置工作,完善艾滋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承辦自治區防治艾滋病攻堅工程領導小組、自治區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指導全區各級防治艾滋病辦公室的工作。
(二十四)艾滋病救治處。
擬訂艾滋病救治相關技術規範,指導實施艾滋病救治等技術措施,完善艾滋病救治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物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督查指導、考核評估工作;管理各類艾滋病防治項目和科研項目;組織動員和管理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參與防治工作。
(二十五)保健局。
負責自治區保健對象、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自治區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自治區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來桂中央領導、區外主要領導、知名人士、重要外賓等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組織安排幹部健康體檢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駐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製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152名。其中:主任(兼自治區防治艾滋病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局長;1名兼任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自治區防治艾滋病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自治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自治區衛生計生監察專員(正處長級)5名。

其他事項


(一)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加掛自治區防治艾滋病辦公室牌子。
(二)代管自治區計劃生育協會。
(三)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全區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全區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自治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四)與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區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五)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
2.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七)自治區紀委(自治區監察廳)派駐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紀檢組、監察室機構編製事項另文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