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佔有

佔有分類之一

自主佔有是“他主佔有”的對稱。佔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對物從事的佔有。自主佔有意味著佔有人明示或默示其佔有物屬於自己;至於他是否對物具備合法所有權,或者是否確信自己具備所有權則不影響自主佔有的成立。例如買受人基於無效合同而取得買賣標的物為自主佔有,不法行為人盜竊而取得他人財產亦為自主佔有。區分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的意義在於:民法中基於佔有時效或先佔取得物之所有權均以自主佔有為要件。

術語解釋


因此,所有人對其物的佔有為自主佔有,盜賊對於盜贓的佔有亦為自主佔有。另外他主佔有可經過向權利人明示自己所有的意思而變更為自主佔有。作為所有權取得的時效要件的佔有和先佔要件的佔有,應當是自主佔有。自主佔有與一般佔有相同,佔有以有事實上的意思能力為已足,佔有人無需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而且,不以其物作為自己所有為必要,雖非自己的物,但以所有的意思為佔有的,仍為自主佔有。如雖非物的真正所有人,但自信為物的所有人,如繼承人把被繼承人為第三人寄存保管的物品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進行的佔有。
構成條件:
1、佔有人確實是物的所有人
2、佔有人誤信自己為物的所有人
3、佔有人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