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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丹
近代西方憲政專家
讓·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資產階級主權學說的創始人,近代西方最著名的憲政專家。博丹出生於法國,年輕時在大學攻讀法律,畢業留校任講師,后在巴黎任律師,16世紀70年代任王室檢察官,被聘為宮廷法律顧問。讓·博丹一生除致力於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外,對古希臘哲學、占星學、地理學及物理、醫學均有較深造詣。
1576年博丹發表了《國家六論》,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他第一個系統地論述了國家主權學說。
這是歐洲近代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關於國家主義的系統著作,他的《國家六論》也被譽為西方關於國家主權學說的最重要論著。
讓·博丹認為:主權是國家的主要標誌,是對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權力。主權是指對內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對外具有獨立平等的權力。最高權力的形式和出現,從實質上說,就是把國家和包括家庭在內的一切社會組織及其他群體相區別的標誌。因此,博丹把取得公民身份規定為對主權者的服從,並明確界定國家的概念就是主權者和臣民。主權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對公民和臣民進行統治的最高權力。主權的內容是:第一,它是永恆的,有別於在特定時間內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權力。第二,它是非授予的權力,或者是無限制的或無條件的授權。第三,他是不能轉讓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第四,它不受法律的約束,因為主權是法律的來源。博丹認為,主權的主要特點,就是不經上級、同級或下級的同意,集體地或分別地具有為公民制定法律的權利和具有宣戰求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終審職能,准許豁免,鑄造貨幣和徵稅等。博丹主張把國家和政府分開,國家包括對最高權力的掌握,政府包括一個機構。政體的形式是由主體的歸屬而有所不同,一人掌握主權的稱之為君主政體,主權歸少數人掌握稱之為貴族政體,主權歸多數人掌握的稱之為民主政體。其中,最好的政體是君主政體。博丹反對混合政體,認為將主權分為幾個部分,由幾個機關分別掌握,這違背主權不可分割的原理。另外,博丹認為,君主享有主權,君主的行為不對人民負責,也不受法律約束,主權最重要的任務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權者,當然也就是立法者。讓·博丹的學說反映了中世紀後期法國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既要求建立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又要求維護資產階級的財產權利。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博丹的學說與同時代的尼可羅·馬基亞維利的學說,被認為具有國家主義、專制主義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