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審批

在辦理營業執照前要去審批的項目

前置審批是你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去審批的項目,也就你在查完公司名稱后就要去有關部門審批,審批完后再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2014年11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削減前置審批、推行投資項目網上核准,釋放投資潛力、發展活力;部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助力創新創業、升級“中國製造”。2015年2月2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保留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

2017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32號),進一步削減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以下5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中國民用航空局實施的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建議將1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手續


依據目前的法律規定,以下事項需要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項目名稱實施機關設定依據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核發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工業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槍支(彈藥)製造、配售許可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製造、銷售弩或營業性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
保安服務許可證核發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商務部、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274號) 《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年第6號)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設立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審批中國人民銀行《徵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
設立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設立出版單位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設立辦事機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境外廣播電影電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國務院新聞辦《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外航駐華常設機構設立審批中國民航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決定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中國民航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銀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外國銀行代表處設立審批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8號)
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非銀行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銀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外國證券類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核准證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設立期貨交易場所審批證監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證券交易所設立審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審批證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審批保監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保監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審批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審批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0年第3號)

環境影響評價

根據國務院令第559號,即:《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製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為縣區級以上環保部門。

網站備案

前置審批是指一些特殊的網站內容在備案的時候需要在相關部門進行一個備案,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后才能獲得備案號。目前涉及到前置審批內容的網站有:出版、電子公告服務、廣播電影電視節目、教育、文化、新聞、藥品和醫療器械,醫療保健。
出版需要去當地省新聞出版局申請,電子公告服務需要在當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需要到當地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申請,教育需要到當地省教育廳,文化需要到當地的省文化廳申請,新聞需要到當地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申請,藥品及醫療器械需要到當地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醫療保健需要到當地省衛生廳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