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殘疾
言語殘疾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
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 語音清晰度(%) | 言語表達能力 |
一級 | <10% |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
二級 | 10-30% |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
三級 | 31-50% |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
四級 | 51-70% |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