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保障

組織保障

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所採取的組織措施。按照代表法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專門的代表辦事機構,配備強有力的工作人員,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服務。這是從組織機構上強化與人大代表聯繫,為代表服務的重要措施,有利於保證人大代表工作、活動的制度化、規範化。

(2)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繫工作。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設立代表接待室,隨時接待代表的來信來訪,也可建立代表接待日,定期接待人大代表,還可以走訪人大代表,了解和解決代表工作和活動中的具體問題和困難。

(3)定期組織代表學習、參觀活動,召開代表活動經驗交流會、座談會、研討會,交流和總結代表活動經驗,通報有關情況,商討開展代表工作、活動的辦法和措施。

(4)組織代表開展評議“一府兩院”的工作等有關活動。

(5)做好人大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代表活動的有關服務工作,為代表執行職務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