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向歧視
逆向歧視
逆向徠歧視是指歷史上的弱勢群體成員得到相對優惠的待遇,而以歷史上的強勢群體的成員利益為代價。相對於一般的歧視概念,即弱勢群體因其身份受到不利對待,逆向歧視是指強勢群體因其身份受到不利對待。這種情況比較多發生在如高考加分政策、就業特殊照顧、外國留學生政策、一線城市外來人口與本地人口間的關係及政策和配額制等方面,因此這個概念通常用於批評積極平權措施也會造成不公平對待。
“逆向歧視”不同於“因歧視而受懲罰”,雖然兩者都可能涉及到歷史上強勢群體成員的權利受到限制。前者仍屬於一種歧視,指歷史上強勢團體的成員在無任何行為的情況下,可能因其身份被歧視;後者是違反法律的後果,指任何公民,經常是歷史上強勢團體的成員,因有實際的歧視行為而受懲罰。
逆向歧視
在美國公立大學招生中的“種族平權(affirmative action)政策已經實施了半個世紀,2003年最高法院曾對此做出裁決,支持公立大學在審核入學申請時,考慮申請人族裔。但是,隨著亞裔學生好成績的比例越來越高,種族平權成為了“逆向歧視”。
作家巴納塔在其著作《第二種性別歧視》中列舉了一些男性遭遇性別歧視的現象:美國所有離婚案件中,僅有10%將子女判給父親撫養;針對男性的暴力事件,往往會被大而化小;在成長過程中,男孩要比女孩承受更多的體罰。
逆向徠歧視一詞已在美國使用了若干十年。多數涉到平權法案,例如在公共教育及政府職位上,少數民族有一定的配額,而不是完全按照能力錄取,造成白人感到受歧視。1978年加州大學對Bakke一案,白人學生Allan Bakke於1973與1974年兩度申請加州大學醫學院被拒,遂而控告該校對少數族群特定配額的政策違反加州憲法,依此政策黑人及少數民族可以比白人較低的分數被取錄。在此案中,審判庭指此一指定數量少數民族配額措施是違反美國憲法,但高等法院1978年最後判決,招生時不應考量種族因素而設數量配額,但種族列為加分標準則不判為違憲。哈佛教授Roland Fryer指出以數量或者目的論來達到對少數族群之保障,兩者其實並無分別。Allen Bakke最後獲得入學許可。
中國的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一直被質疑有失公平。我國目前基於父母身份給中高考考生加分的各種政策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補償性加分政策,加分對象主要是烈士子女。另一類是特惠性加分政策。這類加分政策是因特殊時期、特殊地區或特殊部門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福利性特點。加分對象主要包括金融高管子女、納稅大戶子女、高校教職工子女、博士子女、海歸子女、省級以上優秀專家子女、高科技人才子女等。
近年來,各地高考加分政策均在不斷減少或取消,以保證公平公正。
在印度,政府由於種姓制度、階級、宗教、性別等因素在不同領域採取保障名額以維護弱勢族群權益,因而被原先的優勢族群視為對他們的逆向歧視。
支持有逆向歧視存在者,通常認為逆向歧視有它的原因存在,並不與人人平等對立,比如說: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質量遠不及沿海漢族地區,所以沒有加分實際上就是不公平,使優待了漢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