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抗癌協會臨床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

1997年成立的專業學術團體

中國抗癌協會臨床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簡稱CSCO)是由臨床腫瘤專業工作者和有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學術團體。

1997年4月28日,在國家衛生部、科技部、民政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國科協以及中國抗癌協會的大力支持和親切關懷下,經過兩年的積極醞釀和籌備,一批海外歸國學子在內的200多名高級腫瘤專科醫師匯聚在北京飯店,正式成立了CSCO組織,掛靠於中國醫學科學院腫瘤醫院

目前CSCO已經擁有個人會員5500多名,來自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在內的全國32個省、市和自治區,1300多家大中型醫療機構的臨床一線,還有留美的華僑醫師的代表,其中60%以上是具有高級職稱的醫師,多數會員擔任醫院領導或學科帶頭人,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高度的學術權威性;13位兩院院士和一批著名專家學者在CSCO中擔任領導職務。有44家事業單位和著名的製藥大企業成為團體會員。

主要任務


一.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業防治腫瘤人才,更新臨床腫瘤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臨床腫瘤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和業務技能,鼓勵和支持中青年學者積極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推薦與表彰學術上有成就的腫瘤臨床工作者。
二.組織協調遵照GCP規範的臨床腫瘤學多中心、多學科、多層次的協作研究,促進臨床腫瘤學研究,促進醫藥科研成果的轉化,推廣先進的診斷與治療技術。
三.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腫瘤防治組織機構建立密切聯繫,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促進國際科技合作,促進國內外的友好往來。
四.收集並提供國內外腫瘤防治信息,編輯出版專業學術刊物,推薦與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著作,支持臨床腫瘤學專業書籍的出版。
五.積極開展腫瘤防治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宣傳媒介與多種方式,普及推廣腫瘤診療科學知識,推動群眾性抗癌活動。開展腫瘤診療諮詢服務,為腫瘤患者提供醫學、護理、康復指導和公益服務。
六.充當政府與衛生行政部門聯繫腫瘤臨床工作者的紐帶和開展腫瘤防治工作的助手;接受委託並承擔相關部門的腫瘤防治決策論證及科研成果的鑒定等。

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中國抗癌協會臨床腫瘤學協作專業委員會(CHINESE SOCIETY OF CLINICAL ONGOLOGY,簡稱CSCO),由全國從事腫瘤臨床專業工作者與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法人學術性協作組織。
第二條 宗旨: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接受國家衛生部和中國抗癌協會的領導與監督,遵紀守法,強調“團結、協作、務實”,即團結和組織全國各相關學科的腫瘤臨床工作者,進行以GCP為規範的多學科、多中心、多層次的臨床協作,開發推廣先進的診斷與治療技術,宣傳與普及抗癌知識;提倡中西醫相結合、現代醫藥學與傳統醫藥學相結合,協調國內研究,加強國際交流,不斷提高腫瘤臨床診治與研究水平,促進我國抗癌事業的蓬勃發展,以保障人民健康,為“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CSCO主要工作任務:
(一)促進腫瘤臨床科研,推廣先進診斷與治療技術,組織推動符合GCP規範的科技協作,收集並提供國內外最新抗癌信息,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和技術交流,編輯出版本專業學術書刊。
(二)建立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抗癌組織機構的密切聯繫,積極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與促進友好往來,進行臨床腫瘤學領域的廣泛合作。
(三)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業抗癌人才,更新臨床腫瘤學知識與技術,提高廣大腫瘤臨床工作者學術水平與業務水平;推薦與表彰先進腫瘤臨床工作者,推薦與獎勵優秀學術論文、著作和科研成果。
(四)積極開展腫瘤防治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宣傳媒介與多種方式,普及推廣腫瘤診療科學知識,促進群眾性抗癌活動。開展腫瘤診治諮詢,組織與支持腫瘤普查,為腫瘤患者提供醫療、護理、康復指導和公益服務。
(五)充當政府與衛生行政部門聯繫腫瘤臨床工作者的紐帶和開展腫瘤防治工作的助手,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腫瘤診治、研究方面的良好建議;接受委託,承擔腫瘤防治決策論證、科技項目評比和科研成果鑒定等。積極反映腫瘤臨床工作者的呼聲,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從事腫瘤臨床專業工作者和醫藥企事業單位,符合會員的基本條件,願意遵守中國抗癌協會章程和本條例,積極參加CSCO活動,需提交書面申請,經常務委員會審批同意后,可成為CSCO會員,發給會員證,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
(一)個人會員:具有相應學歷和基本專業資格,由個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正式會員介紹推薦,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常辦公室審批同意后,按規定交納會費,方可成為CSCO個人會員。
(二)榮譽會員:對我國腫瘤臨床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和積極參與、支持CSCO工作的專家,70歲以上的CSCSO會員,經常委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
(三)團體會員:屬於臨床腫瘤學相關的、正規的或具有一定權威性的醫藥機構及學術組織,由申請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表”,經常務委員會審后,按規定交納年會費,可成為CSCO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義務與獎懲
(一)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條例,按期交納會費,支持與關心CSCO工作,執行委員會決議和完成CSCO所委託的任務,積極參加或協助開展CSCO委員會組織的腫瘤防治活動。
(二)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建議、監督工作和參加CSCO舉辦的學術、公益活動的權利,享受本會提供的優先與優惠待遇,定期獲得CSCO寄贈的學術資料,獲得CSCO的支持與幫助。
(三)會員在腫瘤臨床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或有重要貢獻時,可得到CSCO表彰與獎勵。
(四)會員有退會自由,由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常務委員會批准即可辦理退會手續,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即認為是自行退會,不再享受會員的權利和履行會員的義務,對嚴重違背本條例或從事有損CSCO聲譽的違法活動者,委員會有權勸其退會直至除名。
第七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義務
(一)團體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條例,按期交納會費,支持與關心CSCO工作,執行委員會決議和完成CSCO所委託的任務,積極參加或協助開展CSCO委員會組織的腫瘤防治活動。
(二)團體會員享有執行委員會常委待遇,對學會委員選舉權,有建議、監督CSCO工作的權利。
(三)優惠參加學會舉辦的相關學術活動;取得學會編印的有關宣傳、學術資料;獲得學會專家技術諮詢服務。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常務委員會批准即可辦理退會,團體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即認為是自行退會,不再享受會員的權利和履行會員的義務,對嚴重違背本條例或從事有損CSCO聲譽的違法活動者,委員會有權勸其退會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八條 CSCO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兩年召開一屆。會員代表由各地推選代表、團體會員代表和特邀代表等組成。代表大會討論決定CSCO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與修改章程,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通過提案和決議,選舉新的委員會成員,並上報中國抗癌協會審查備案。
第八條 委員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領導機構。委員應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其職責為: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與審議工作計劃,決定職能部門的機構設置,組織選舉CSCO領導與常務委員領導開展各項學術活動,指導監督經費收支,推薦與表彰優秀等。委員會每年召開2次。
第九條 由委員會選舉產生CSCO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數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數名和常務委員若干名,組成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但隔屆可以重新當選。在委員會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作為常設執行機構行使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
第十條 本會設立指導委員會,由全國範圍內德高望重、對中國臨床腫瘤學的發展貢獻重大和仍堅持臨床工作,但已超過國家法定工作年齡的著名專家擔任指導委員,並設立主任委員。指導委員擁有常務委員的權利和職責,且對CSCO工作具有指導、監督與批評建議權。
第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休會期間,主任委員主持領導CSCO全面工作,秘書長在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執行常務委員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本會下設辦公室、秘書處與若干職能工作部門,由部分常務委員或委員(包括指導委員) 分工負責,秘書長指導協調。根據學術活動需要,經委員會研究決定,必要時可設立若干專業學組。
第十二條 經本會主任委員提名,委員會通過,可聘請聲譽卓著、對中國抗癌事業貢獻重大的傑出人士擔任本會榮譽主任委員。還可聘請國際上著名臨床腫瘤學專家為CSCO通訊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CSCO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熱心抗癌事業的個人或團體單位資助捐贈,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收入等。
第十四條 經費管理: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的財務管理體制,經費收支應嚴格執行國家對科技社團的有關財經法規,必須用於本會的活動與發展,財務部門應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和主任、秘書長辦公會議請示彙報,並接受中國抗癌協會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CSCO辦公地址設於北京。根據本組織宗旨設計制定統一的會徽標誌。
第十六條 終止程序:本會需要終止活動時,應由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召開臨時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獲得2/3以上多數同意,並上報中國抗癌協會批准同意后,方可做出解散決定。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報國家衛生部備案,解釋權歸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