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體物

有體物

有體物是“無體物”的對稱。存在於一定的空間、可以為人的感官所觸知的物質資料。源於羅馬法上對物的一種分類。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奧地利荷蘭等國民法中均用此概念。德國和日本民法典還明文規定,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僅限於有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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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瑞士、韓國等國的民法典則將水力、電力之類無形的物質也視為“物”。中國法律設有明確提出“有體物”這一概念。但在中國法律和實踐中在提及所有權客體時經常使用“財產”的概念,學者普遍認為這一概念與有體物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