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體物是“無體物”的對稱。存在於一定的空間、可以為人的感官所觸知的物質資料。源於羅馬法上對物的一種分類。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奧地利及荷蘭等國民法中均用此概念。德國和日本民法典還明文規定,作為法律關係客體的“物”僅限於有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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