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滅失

土地滅失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或人為原因導致土地實際使用價值消失的事實。

概念


土地滅失是權利的標的物—土地的滅失,故以滅失的土地為對象的所有權或其他各項權利,也隨土地的滅失而消滅,已設定的他項權利,或經被查封、拍賣的場合,也因其標的物的滅失而消失。當土地滅失,土地的現況與登記簿的標示登記發生不一致的現象,使土地登記簿不能顯示其土地狀況。因此,在土地滅失的場合,必須申辦已滅失土地的滅失登記。土地的滅失登記有兩種:一種是已登記的一宗土地全部滅失時所進行的登記,在不動產登記上稱為土地滅失登記;另一種是已登記的一宗土地中,部分被滅失時所申辦的登記,這種登記是將已登記的土地,以部分消失為原因,將消失的土地面積由登記簿上原面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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