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存量
國有資產存量
國有資產存量是指由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已經投入營運的國有資產數量。
國有資產存量按其參與社會再生產過程的狀態,基本上可劃分為兩類:一類為正在參與社會再生產的國有資產存量,另一類則是暫時退出了社會再生產過程,處於閑置狀態的國有資產存量,主要包括按國家有關政策關停的國有企業、持續經營企業的閑置廠房、機器設備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內封存的各種固定資產等。
(1)國有資產存量分佈及其構成的核算。為了正確地核算國有資產存量分佈及其構成情況,在核算時首先應明確國有資產產權歸屬登記範圍。一般來說,凡是依據國家法律取得的,或由於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受饋贈而取得的資產,都應作為國有資產存量登記範圍,但是,要進行具體分析,一個經營和使用國有資產的基層單位,其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不一定都應列入本單位的國有資產,或者雖然能夠列為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又不一定都被本單位所掌握,例如租入固定資產,對租入單位來說,儘管有一定的使用權,然而沒有實際的佔用權,不能將其列入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對於租出單位,則仍應將其作為其佔有的國有資產。
同樣,對於其他單位聯營投入的各項國有資產,受資企業不能將其列入本單位的佔有國有資產,但對於出資單位應仍將其列入本單位佔有的國有資產,只不過改變了國有資產存量的分佈和構成。因此,基層國有資產經營單位應按其是否實際佔有資產作為核算標準,確定國有資產存量總額,並按佔有國有資產的具體用途確定國有資產存量分佈及其構成狀況。只有這樣,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才能在較宏觀的範圍內了解和明確其所轄國有資產總存量及其分佈和構成情況。
基層單位在實際取得各項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作不同的反映。無償調入的,要同時增加各項國有資產的存量和資本公積;由於資產收益而形成資產時,借記“應交稅金”、“利潤分配”等科目,貸記各有關實收資本帳戶。此外,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各項國有資產,在企業改變現行經營方式或更換經營者之前及國家統一的清產投資時,應依據資產的原始價值、凈值、新舊程度、獲利能力等因素,按國家確認的資產評估方法,重新調整佔有國有資產單位的國有資產存量總量,並對有關實收資本帳戶作必要的調整。
(2)國有資產存量調整的核算。國有資產存量調整,即對國有資產經營和使用的基層單位的閑置各項國有資產,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優化調整。調整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①以產權轉讓為特徵的國有資產存量調整,主要包括國有小型工商企業的整體性拍賣、國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出售、國有企業閑置設備等的拍賣、企業兼并以及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破產,這種形式的國有資產存量調整,不僅會改變國有資產存量分佈狀態和構成,而且還會使國有資產產權在不同企業主體間發生轉移,有的調整還會改變國有資產總的價值存量;
②以產業組織重新構建來優化國有資產存量結構,調整方式主要是以橫向聯合和組織企業集團為主;
③以改變國有資產佔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為特徵對國有資產存量分佈和結構進行調整。在會計核算上,應按照上列不同方式進行不同的處理。對於以產權轉讓為特徵的國有資產存量調整,應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認轉讓收益和國有資產佔有權益的轉移;對於以產業組織重新構建的國有資產存量調整,也應按評估價值,在不改變資產佔有權的前提下,確認資產存量的重新分佈及資產評估升值調整:對於以改變生產經營方向為特徵的國有資產存量的調整,只需對國有資產新的分佈構成重新確認、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