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函

單位接收畢業生而出具的函件

接收函通常是指具有人事接收權的單位同意接收畢業生而出具的函件。人事關係轉移的一種,計劃經濟制度時期極其重要的個人人事轉移手續。

計劃經濟時期,單位分有人事接收權單位和無人事接收權單位,只有有人事接收權的單位才能發接收函,無人事接收權單位不被允許發接收函,需要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委託人事代理部門才能發函(一般只有黨委機關、政府單位及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才有人事接收權)。

定義


接收函即為將擬調出人的全部人事關係(檔案、戶口、黨組織關係、團關係等)從無隸屬關係的一個單位調至另一個有人事接收權單位的函件,接收函有特定格式書寫,一般各個部門有自己規定格式書寫,就像政府所下發文件一樣都有既定格式。

簡介


簡言之,接收函即是新接收單位同意接收並將個人的隸屬人事關係從原單位轉入新單位的證明。但是,社會上對接收函有個普遍的誤解,認為接收函即是調檔函,而且如今社會上普遍以調檔函統稱一切檔案轉移手續。其實調檔函和接收函是有出入的,接收函是已經同意接收個人人事的證明函,而調檔函就不一樣了,調檔函有可能並未同意接收而先調檔以待審批,核實,或審閱,待審核后合格方同意接收。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今考公務員和研究生,研究生和公務員都發調檔函,有些人就認為自己已經被單位錄用或錄取了,其實不一定,這個時候將個人檔案先商調過去審核,如果有人政審或其他條件未通過仍有可能退回原單位,嚴格意義上說此時調檔函只是一個商調函,當然如果審檔后同意接收了也就成為接收函了。因此調檔函和接收函有既定接收和未定接收(審檔后確定接不接收)之分。經常接觸可以發現目前很多單位發的調檔函都叫商調函,考研和公務員錄取也一般為調檔函,很少直接發接收函的。
最後,對於大學畢業生來說,只有接收函才能辦就業報到證。但是如今已經淡化這些概念了,基本上有調檔函也能辦理就業報到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