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法研究會

中國書法研究會

中國書法研究會是一家從事書法創作理論研究、研討和交流的專業藝術組織(總部設在香港,大陸辦事機構設置在北京),為書法研究網站發現作者、培養作者,並利用網站向社會推薦優秀書畫家。凡熱衷於中國書法藝術,並在其領域獲得驕人成就者均可加入到中國書法研究會的隊伍中來。

協會介紹


中國書法研究會(簡稱中國書研)是中國各民族及海外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書法理論家的學術組織。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之書畫藝術,發展祖國書畫藝術事業,與時俱進,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應有的貢獻。協會總部會址設在香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領導。協會吸納在書法創作、書法評論、書法史研究等方面成就卓著者為會員,集中了全國及海外有成就、有影響的書法專家、學者,是綜合書法各門類的書法組織。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簡稱中國書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領導,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國傳統書法研究的非盈利性學術團體。
第二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念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組織全國及海外各民族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書法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推進中華民族人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法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任務
第四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群眾,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
第七條 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書法傳統,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書法展覽和評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 努力加強書法理論建設,積極開展書法評論,為中國書法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正確導向。
第九條 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書法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書法創作、理論、編輯、教育、組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 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提高學術水平,成立中國書法研究會藝術委員會,下設書法各門類藝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 努力辦好書法研究網站。遵循黨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文藝方針,及時反映全國及海外書法創作、理論研究,推出新人和交流信息,不斷提高報刊水平。
第十二條 尊重各民族書法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民族書法家,促進各民族書法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書法交流,鞏固和擴大全國及海外各民族書法家的大團結。
第十三條 增進同中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書法家的聯繫、交流與團結,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四條 推進中外書法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書法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書法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努力為世界書法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五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我國書法事業;根據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策,發展書法文化產業。
第十六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申請入會條件:
凡是從事書法專業工作或具有一定書法造詣的人員,認同本會章程,符合入會條件,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八條 申請程序及相關材料
個人會員:
1. 填寫會員申請表,附本人1寸和2寸彩色近照各2張。
2. 有協會正式會員介紹,介紹人在入會申請表中籤署同意推薦意見。
3. 從事理論研究工作人員,應提交2篇已發表理論文章(不低於1500 字):從事書法創作人員,應提交2幅書法作品。如系獲獎作品,應附相關證明(複印件)。
4. 從事文化活動組織工作人員(冊展人等),應提供組織工作相關資料。
5. 解放軍、武警部隊官兵個人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國內貧困地區、文化相對落後地區的書法愛好者可適當放寬入會條件。
6. 有重要成就或影響的人員,協會主席可直接簽名批准,同意加入本會。
第十九條、審批辦法:凡審批材料報到協會組聯部審核,常務理事會批准,十五個工作日內將會員證及批准文件送達入會個人或團體。
第二十條、會員有參加本會活動、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協會有關會議決定,維護協會權益的權利和義務。研究會對會員免收會費。會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本會有權暫停會員會籍,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組織
第二十一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中國書法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中國書法研究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書法研究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生大事項。
在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二十二條 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行和中國書法研究會特邀產生;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
第二十三條 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推行后提名,由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各團體會員選舉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后同原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設顧問及名譽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團聘請。顧問不擔任中國書法研究會理事。
第二十六條 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經費來源包括: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永遠不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真實、完整。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書法研究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a Calligraphy Research Association”,總部會址設在香港。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書法研究會。

創作研究


中國書法研究會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及海外書法家進行書法創作和理論研究,承擔重大書法及篆刻展覽的組織、實施、評選、評獎,舉辦大型的全國及海外性書法展覽和各種學術展覽,出版學術刊物,開展學術研討,努力促進中國書法研究的發展和繁榮。

國際交流


中國書法研究會積極開展廣泛的國際書法交流,舉辦並參加各種類型的國際書法及篆刻展覽,接待世界各國的書法家訪華並組織中國書法家出國訪問,與各國書法界進行形式多樣的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書法家的友誼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