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場和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最重要的行政處罰文書,具有嚴肅性、強制性和對當事人的拘束力,也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財產的依據之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製作要件,法律法規有著嚴格的規定和要求,這些規定和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措詞、內容、格式和規範化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證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質量,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行政處罰法規,但有一點:它們製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一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
概念及適用依據
1.概念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文書。
採用簡易程序處罰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按照事先製作好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填寫有關內容,而不通過立案審批等一般程序,節省了時間,便於提高效率,也有利於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2.適用依據 該文書製作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結構及製作要求
1.文書結構
本文書是一種有統一預定格式的多聯填寫式文書,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被處罰單位,第三聯必要時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製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書標題、文書編號。
文書標題——即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編號——格式: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如:(邯)葯當行罰[2006]25號。
(2)正文 包括被處罰單位(人)、違法事實、違反條款、處罰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被處罰單位(人)——填寫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和職務等內容。
違法事實——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表述要簡明扼要,並用相關證據證明。該證據既可以是現場檢查中取得的書證、物證,也可以是現場檢查筆錄。
處罰依據——包括違反的法律條款和處罰的依據條款,要寫明法律法規全稱和依據的具體條、款、項。
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必須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內。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項、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門公章。
告知事項——告知繳納罰款的途徑,即收繳罰款的銀行名稱及地址;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即不服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申請行政訴訟的時限和途徑;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將採取的措施等。
當事人簽名和日期——當事人簽名即為送達,簽注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執法人員簽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所註明的日期即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公章——為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公章。
製作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填全、不漏項。
2.執法人員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場宣讀並交付當事人,不能事後送達,當場宣讀相當於事先告知,當事人如有陳述申辯意見的應認真聽取。
3.當事人和執法人員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填寫的日期應一致。
4.嚴格掌握當場處罰的適用範圍,《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只適用於警告和規定的較小數額的罰款,沒收物品、違法所得數量和數額再小也不能使用該文書。
5.執法人員應在作出當場處罰之日起7日內將當場處罰情況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6.在簡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罰款執行方式。一種是當場繳納,當場繳納的條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來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而且執法人員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罰款上繳銀行。另一種方式是由當事人將罰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銀行。如果按照這種方式繳納罰款,應填寫清楚指定銀行的名稱、地址。
模式性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
(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
(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
(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
(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
(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
1、依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件,處20元以下罰款或雖然超過20元,但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2、執法人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做出處罰決定,無論適用一般程序還是簡易程序,當事人向指定銀行交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由執法人員代收代交的。
(七)救濟途徑: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葯監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八)簽收:當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關乎處罰決定的履行期限和複議、訴訟時效的計算,一定要由當事人當場簽收。
注意事項
適用簡易程序辦理案件並不是簡化到只有一份當場處罰決定書。由於簡易程序適用於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較輕的情況,所以與一般程序相比,簡易程序的“簡”在於可以省略立案審批、證據的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案件合議、處罰的事先告知或聽證告知、處罰前的案件審核等環節。但是,有一些環節是不能省略的,如對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給予即時處罰的,應有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告知陳述申辯權並聽取其陳述申辯,應當將相關內容記錄於調查筆錄中;當場收繳罰款應當出具合法收據等。沒有其他的執法文書作支撐,很難說明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同時也為引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埋下了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最重要的執法文書,也是最終對管理相對人產生一定影響的法律文書。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符合相關文書的要求,特別是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或者做出從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都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待清楚。行政處罰告知書名稱、文號及送達時間也應該在處罰文書中說明。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1. 事實:
(1)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準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係。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2)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后單獨列舉分析。
(3)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情況。對是否採納當事人所提出觀點的理由應詳盡說明。應當表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時間、形式,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述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並將複核以及採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本文書中予以說明。當事人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採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並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說清、說透。
2.理由和依據:
(1)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后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2)引用法律條款要準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範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3.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複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複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