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

共同申請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后,經協商而確定的數個共同享有申請權力人。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於同時申請專利的,便不能區別申請先後。當他們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應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協商的結果有三種:(1)協商不成,數人均無申請資格;(2)協商確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3)協商確定數人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與共同發明人不同:前者就同樣發明分別由數人各自獨互完成,後者就同一發明由數人共同創造完成;前者數人間共同關係的建立基於因數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發明向專利局申請專利而相互間進行協商這一事實,後者數人間共同關係的建立基於共同發明這一事實。共同申請人享有共同申請權,申請被批准后專利權歸共同申請人共有。

問題


共同申請人之間對於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分享應當遵循他們之間事先簽訂的書面協議,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可以事後補簽,對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分享作出約定,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共有原則共同享有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所以,共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在提出專利申請、撤回專利申請、轉讓專利權、放棄專利權等涉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問題時,都應當共同友好協商,採取一致行動。

關係


共同申請人之間的關係是對產權共同有申請權的關係。對於專利申請權來說,共同申請人各自享有平等的權利,屬於共同共有關係。專利申請被批准以後,共同申請人成為共同專利權人,他們之間是對專利權的按份共有關係,每個共有人按其在專利權中所佔的份額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
事實上很難精確地計量共同申請人對發明創造的貢獻大小,因而準確地確定他們對專利權的佔有份額是十分困準的.實踐中共同申請人之間往往是協商議定各方對專利權的佔有份額,作為行使權利和分擔義務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