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詠

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沈德詠,男,漢族,1954年3月生,江西修水人,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72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一級大法官。中國政法大學特聘講座教授。

現任第十九屆中央委員,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人物履歷


1972.02-1975.02,江西省修水縣白嶺公社團委副書記
1975.02-1977.12,江西省師範學院外語系英語專業學習
1977.12-1980.09,江西省師範學院外語系幹部、團總支書記
1980.09-1983.08,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刑事訴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3.08-1988.09,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幹部、調研室副主任
1988.09-1993.0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其間:1992.02-1992.06,江西省委黨校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3.03-1997.02,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間:1995.09-1996.01,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學習;1996.09正廳級)
1997.02-1998.10,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
1998.10-1998.12,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
1998.12-2006.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其間:1999.09-1999.11,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2005.03-2005.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6.11-2008.04,上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
2008.04-2018.03,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正部長級)、常務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8.03-2018.06,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8.06-,十三屆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2018年8月,沈德詠被中國政法大學聘任為特聘講座教授。
中共十八屆、十九屆中央委員。中共十六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中共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黨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

任免信息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免去沈德詠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學術著作


主要編寫有關死刑、刑事訴訟法修改、民事強制執行、審判監督等論著、文集及法律工具書十餘部,其中1992年出版的《死刑制度比較研究》為中國研究死刑問題的第一本專著。

2021年兩會提案


沈德詠提交了有關粵港澳大灣區的提案,建議在深圳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以做好大灣區司法規則的銜接工作。
具體內容
司法規則最終要體現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在對民商事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上。因此,司法規則的銜接需要搭建一個平台,否則無所依託。建議借鑒國際社會(如歐盟、英國及有關聯邦制國家)的有益經驗,在深圳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更好法治保障。在這個平台上,至少在以下四個方面優先實現司法規則的銜接。
一是擴大管轄範圍。除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外,允許大灣區內民商事主體,約定將爭議提交大灣區商事法院管轄。
二是擴大法律適用範圍。允許當事人就實體法律選擇適用港澳法律,允許港澳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出庭。
三是擴大法官選任範圍。由內地法官擔任全職法官。參照香港法院、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等,聘請港澳退休法官、現職法官擔任非常任(非全職)法官,聘請港澳律師、學者擔任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
四是統籌法院與調解組織、仲裁組織的關係,設立一站式糾紛解決中心,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整合遴選粵港澳三地仲裁機構、調解機構,制定機構名冊。納入名冊的調解機構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依法審查后制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制發判決書。如當事人選擇內地為仲裁地並提交納入名冊的仲裁機構仲裁,依據仲裁地標準,統一將該仲裁程序視為內地仲裁程序,由粵港澳大灣區商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請、仲裁裁決執行或者撤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