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成立於2006年1月12日,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貫徹黨的十六大關於加快培育和建設具有社會服務功能和社會監督職責的中介機構的精神,推進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科學化、促進產業發展,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由民政部審核批准的,由境內外從事中國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和境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

促進會簡介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民政部註冊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組織機構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名譽會長
曾培炎
國務院副總理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高級顧問
神內良一
日本國際協力財團理事長
安德烈·德馬雷
加拿大鮑爾公司總裁兼CEO
加中貿易理事會名譽主席
弗蘭西斯克·馬克里
阿根廷索克馬集團主席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會長劉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副會長 劉華秋中央外事辦原主任
宋瑞祥原地質礦產部部長
劉劍鋒中國民航總局原局長
謝伯陽全國工商聯副主席
孟憲剛國務院國資委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
甘智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秘書長
郭廣昌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翟美卿香江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肖永明
秘書長 袁鐸音國務院辦公廳行政司原司長

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CHINA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簡稱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CAPID)。
第二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是由境內外從事中國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和境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宗旨是:加強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成為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的溝通平台和紐帶;為會員單位了解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向政府部門表達有關建議和意見提供服務,為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務;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提供圍繞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及其他相關問題開展高層次經常性溝通的平台。
第四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時溝通信息,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促進產業發展;
2、跟蹤產業政策實施和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3、根據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4、召開年會、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會員開展關於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的交流;
5、通過促進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之間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
6、圍繞促進會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信息交流、教育培訓、經濟評估、電子商務、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促進企業與產業的共同發展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凡從事中國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和境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促進會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章程;
2、有加入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意願;
3、在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有助於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宗旨的實現。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促進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組織的活動;
3、優先獲得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服務;
4、對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2、執行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決議;
3、維護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合法權益;
4、完成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委託的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向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7、為其他會員提供工作方便和開展活動的方便。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八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事件


2021年6月,民政部發出公告,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等11家社會組織評估等級被降低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