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情定罪

原情定罪

丘睿重視法律作用,維護法律尊嚴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為幾方面內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認為,審理案件單靠有限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還應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節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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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司法官必須因情以求法,對情有可原者,應予以寬免。他反對“移情就法”、搞“客觀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