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指的是由土地主管部門經過調查研究,用科學的方法遵循科學的規律來規劃土地的用途;把區域內的土地劃分為各種使用區,再把使用區的土地逐一編定為各種使用地,並把這種劃分確定在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編製的土地利用規劃中,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確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的一種制度。

實現環節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起點,對土地用途的劃分、使用條件的規定等都體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
2農用地轉用審批。即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批程序。這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一個重要環節。
3征地審批。這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又一個重要環節,它和農用地轉批有一定的聯繫,但它的範圍要大於而且層次又要低於農用地審批。完成征地審批以後,涉及農用地的,必須進行轉批。
4土地登記。土地登記是土地權屬管理的手段。它也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最後一個環節。在完成征地審批,農用地轉批,取得批准文件后,必須到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登記,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相關依據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0725]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控制建設用地總量,規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