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決定書
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法律憑證
取保候審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憑證文書。
它是根據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的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而製作的,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合法依據。
取保候審決定書既適用於對未被拘留、逮捕關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採取取保候審,又適用於對已經被拘留、逮捕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因此,在制定決定書時,應針對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況,填寫相應的法律條文。
該文書為四聯填空式文書,第三聯為取保候審決定書正本,交被取保候審人;第二聯為副本,附卷保存;第四聯為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交執行單位;第一聯為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存根,統一保管。
在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要寫清楚取保候審的原因。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認真填寫清楚。如因患有傳染病、懷孕而需要取保候審的,應具體寫清楚傳染病的種類,不能籠統地用“因案情需要”或者“特殊情況”等模糊寫法。
在實際使用該決定書時,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決定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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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 │ │ ××××公安局 │
│ 取保候審決定書(存根)│.│ 取保候審決定書 │
│ ×公預字第 號 │.│ ×公預字第 號 │
│ 男 │ │ 我局正在偵查的犯罪嫌疑人___ │
│犯罪嫌疑人______女__│.│_因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住址____________│字│刑事訴訟法》第__條第__款之規定│
│單位及職業_________│.│,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應當│
│取保原因__________│.│接受保證人____的監督或者交納保│
│取保時間__________│.│證金____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
│批准人___________│第│審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保證人___________│.│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 │
│住址____________│.│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
│單位及職業_________│.│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
│保證金___________│號│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承辦人___________│.│。 │
│填發時間__________│.│ │
│填發人___________│.│ (公安局印) │
│ │.│本證已於_年_月_日_時向我宣布。│
│ 年 月 日│ │ 被取保候審人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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