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作時間

基本工作時間

基本工作時間,指的是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一個工作時間的休息和休假的基本的內容。

法律法規


基本工作時間
基本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現行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基本內容如下:
1·全國實行統一的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工時制度;由於所在地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際情況不能實行標準周休息日的,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企業可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收入;
3·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實施辦法,中央直屬企業應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部批准;地方企業應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勞動部備案;
4·規定了哪一類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5·規定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或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規定報酬


在標準工時制度以外安排職工勞動的,要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時的,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7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