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條款

彈性條款

彈性條款,是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的一般性條款。美國1787年憲法第1條第8款在列舉聯邦政府的權力之後,以一般性詞語規定,為行使憲法所授予的權力,聯邦政府有權制定“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致力於擴大聯邦政府權力的重要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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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彈性條款,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的一般性條款。美國1787年憲法第1條第8款在列舉聯邦政府的權力之後,以一般性詞語規定,為行使憲法所授予的權力,聯邦政府有權制定“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法律”。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判例中對這一條款作了擴大解釋,從這一條款中引申出許多憲法規定之外的聯邦政府的權力,認為這些權力雖然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這個彈性條款可以推導出它們屬於“默示權力”。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致力於擴大聯邦政府權力的重要憲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