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生存權

兒童生存權

生存權(Survival Rights)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指出:“每個兒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權”。我國聲明將在遵守《憲法》第25條關於計劃生育的規定及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的前提下履行在第6條下的義務。第24條主要針對健康權和醫療保健權,規定:“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和健康,並享有醫療康復設施”。

措施


為實現這一權利,締約國應採取如下措施:
降低嬰幼兒死亡率。
向所有兒童提供必要的醫療援助和保健。
消除疾病和營養不良現象。保證清潔飲水,考慮環境污染的危害。確保母親產前產後保健。向社會、尤其是父母介紹兒童衛生、保健、母乳餵養、環境衛生、防止意外事故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我國的情況


由於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綱要》中,兒童生存權被放到重要地位來考慮。自國務院頒布《兒童綱要》以來,在各級政府的努力下,中國兒童生存、保護等各項指標均有明顯提高。如:嬰兒死亡率從50.9‰下降到36.4‰;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從61.03‰下降到44.5‰;5歲以下兒童中重度營養不良患病率從20.74%下降到15.80%等。我國利用各種傳播渠道向父母及社會宣傳養育、教育兒童的基本知識。從這個角度考慮,全國婦聯倡導母乳餵養、河北省婦聯進行兒童意外傷害事故調研、《少年兒童研究》雜誌開設“兒童自我保護66招”專欄等均是促進兒童生存權的行動。大多數父母都會關心孩子的生存狀態,包括採用母乳餵養,照料患病兒童,爭取最好的醫療條件保證孩子身體健康,提高兒童的營養標準,指導兒童的社會行為以防止意外傷害。但是,也有個別父母嚴重侵犯兒童的生存權。《中國婦女報》1998年6月12日披露,一位父親逼迫自己的小學四年級的女兒在公路上撞車,以賺取醫療費,以致女孩被迫離家出走。當地有關部門將提請法院根據法律剝奪這位父親對女兒的監護權。另據《北京青年報》1998年3月14日報道,一個出生剛三天的嬰兒,由於患病,其父親竟趁人不備,掐、摔死了自己的兒子。這位剝奪孩子生存權的父親已被公安機關拘留。根據《兒童權利公約》,所有出生的兒童,無論何種民族、何種性別、是否殘疾等,都有生存的權利。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犯罪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溺嬰及棄嬰的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