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的合同形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但雙方當事人均承認的口頭合同,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的口頭合同,法律認可的其他口頭合同有效。
通過文字或書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電函和其他書面材料。書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準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糾紛的優點。根據現代各國的法律,書面形式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 形式。
1. 一般書面形式。是指用文字來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行為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等。一般書面形式,或為當事人約定採用,或為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如果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的,民事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般書面形式在民事行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證據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在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民事行為及其權利義務,均以書面形式作為證據效力的情況下,只有在書面內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備時,才可以口頭證據作為補充。在書面形式作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況下,書面形式不僅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實體法上的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約定或者法定的書面形式。否則,當事人之間雖就民事行為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為成立或者生效。
2. 特殊書面形式。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獲得國家有關機關承認的文字記載形式。包括:(1) 公證形式。(2) 鑒證形式。(3) 見證形式。
關於公證、鑒證、登記、審批是屬於合同的書面形式範疇,抑或屬於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現在的學說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應當將它們作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證、鑒證、登記、審批皆為當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於成立要件的範疇,而屬於效力評價的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宜定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條(9)(10)項採納此種意見,未把公證、鑒證、登記、審批列入合同的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
(1)必須以某種文字、符號書寫。
(2)必須由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
書面形式
(3)必須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3、電報、電傳、傳真也屬於書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