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決定
蘇州決定
從2006年起,一個締約國每年可至多申報兩項世界遺產,其中至少有一項是自然遺產。
第28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2004年7月7日通過“蘇州決定”,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締約國原先每年只能申報一項世界遺產的“凱恩斯決定”修改為:
“蘇州決定”規定,自2006年起,世界遺產委員會每年受理的世界遺產申報數將增加到45個,包括往屆會議推遲審議的項目、擴展項目、跨國聯合申報項目和緊急申報項目。決定指出,這一修訂仍然是一個“試驗性和過渡性”的措施。
決定還提出,到2007年以前,至少能使所有締約國中,缺乏代表性遺產和沒有世界遺產的國家數量比現在降低30%,同時使目前列入瀕危世界遺產的遺產數量至少減少20%。
根據“蘇州決定”,為確保世界遺產名錄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世界遺產中心應與締約國和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諮詢機構等各方密切配合,於2005年3月之前召開專家會議,提出具體建議,幫助所有締約國在2007年之前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符合標準的遺產預備清單。
決定還要求有關各方採取措施,使列入名錄的遺產較少或沒有遺產列入名錄的締約國,提高自己遺產的提名質量,提高這些國家進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成功率。決定要求,對那些沒有或缺乏世界遺產的國家,要確保他們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對本國遺產進行持續不斷的保護,並最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監督和管理。